互联网金融违法案例

核心提示一、案情简述邓某于13年成立某投资公司,并由李某担任运营一职,而后,该公司于当年6月创建网络投资平台。该公司向社会推广其P2P新投资模式,并承诺3%~4%月息的高额汇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亿元。在良心及道德的谴责下,两名被告于当

一、案情简述

邓13年创办投资公司,李担任运营。然后,公司在当年6月建立了一个网上投资平台。该公司向社会推广其新型P2P投资模式,承诺3%~4%的高额月息,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亿元。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谴责,两名被告于当年11月至12月投案自首。该案公开审理,律师朱斌作为辩护人出庭,成功地帮助被告人争取了从轻处罚。

二。文件的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邓某

后卫:朱斌

被告:李。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A和B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出席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于2013年5月在深圳投资注册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被告人A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被告人B为运营总监,负责公司的广告宣传、人员招聘、客服管理、技术维护等工作。2013年6月19日,该公司建立了一个在线投资平台,向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基金中介服务为名,支付高额月息,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13年10月31日,平台共吸收公众资金126736562.39元。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A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B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

一、物证和书证:

1.贷款协议和贷款合同。

2.东方创投投资人本息明细。

3.东方创投投资者信息资料。

4.乙借款109万元的借条复印件。

5.被告A、B到案过程及描述。

6.深圳市房地产权利登记中心查询结果。

7.被告甲、乙的户籍信息。

8.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9.A与徐某某之间的借款明细及转账信息。

10.深圳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资料复印件。

11.收据、认购书、交易流水书等复印件。深圳某工程公司提供的A购买X中心花园商铺的证明。

12.陆关于偿还贷款a的书面说明及银行对账单。

1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14.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

15.深圳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16.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发布的声明。

17.相关投资者的报告材料。

二。证人的证词:

1.证人赵某某陈述: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A,还有一个经营总经理叫b,具体分工不是很清楚,因为我来的时候公司已经开始经营了。在我的公司,除了周末,我只负责赚钱。a会用我的私人账号打电话给我的私人账号,然后让我打钱给客户。有时候钱多了,少了几百万,几万。反正财务给我单子,我就按照单子和金额去赚钱。

2.证人刘某某陈述:今年7月25日左右来公司工作,主要做技术维护工作。我被公司总经理B招聘,工作是维护公司投资平台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统计。导出的数据显示,实际投资人1325人,投资本金约1.26亿元,投资人尚未退出的资金约5250万元。

3.证人陈某陈述:我于今年8月28日左右来到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的财务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公司收取的投资款都是客户打给A的私人账户,或者打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转到A的私人账户。公共账户中的资金一般用于公司开支和员工工资。A私人账户中收取的投资款全部由A本人支配。我不知道。一般返还客户投资款的流程是从公司后台调出应该返还给客户的本息数据,然后由财务部门汇总总额上报给A,A再将需要的款项转入出纳的个人账户,由出纳根据每个客户需要的实际金额进行转账。

4.证人刘陈述:本人于今年7月18日被B公司录用为行政助理。我的主要工作是为公司的日常活动做准备,也在公司开车接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是A,也是法人。b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两个人都可以管理公司,但最终决策是a。

5.证人徐某某陈述:今年9月18日,A来我公司说要买某大厦一层写字楼,想向我公司贷款3000万元支付首付款。同时,他以自己名下的四家店铺作为抵押。由于他急着借钱,我派人去检查他的店铺。确认产权后,我让我公司员工万某与A签订两份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600万元和1400万元,共计抵押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人为A夫妇。同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做了全额公证委托。办理完手续后,我于当天在个人账户上分两次向A转账1600万元,后于9月24日、25日分几次向A转账剩余140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10月18日打电话给A要求还款。他跟我说我没钱还,愿意用抵押的房产来偿还3000万的债务。之后于10月25日到国土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4条铺面过户到个人名下。

6.证人易某某陈述:2013年7月17日,A某来到我公司深南中路与中航路交叉口某商场销售中心,表示想购买写字楼18层物业。当时我接待了他。a当天在我们公司签了认购书,当时要求交500万定金。因此,A于7月17日和7月22日向我公司账户分两次付款共计500万元。之后,A又陆续支付了几笔首付,直到9月18日,他一共向我公司支付了2200万元的首付。同时,A于9月18日来到我公司,再次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中该房产的总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5,380,000元。当时按照合同约定,签约当天需要交50%的首付。但A当时向公司申请先支付20%,延期支付剩余的30%,但之后A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

7.证人肖某某陈述:今年2月22日,A来到我楼售楼处,说要买我楼4个商铺。经过讨价还价,四个商铺的总价定为3680万人民币。当天,A用信用卡支付了10万元人民币的诚意金。后来在3月11日,他交了60万人民币的定金。于是,3月26日,A与我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在60天内支付所有货款。后来4月28日,A转了250万,5月8日,又转了150万。期间因为钱不能一次性付清,我们也跟他沟通过,如果延期付款,要追究违约责任,所以5月28日,阿来签了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确认要买这四个铺面,但是要在正式合同60天内付清全款,才能办理过户手续。7月2日,A在我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分三期支付尾款3210万元。

8.证人高陈述:今年8月认识了A,因为A需要借款300万,担保公司做了担保。我个人借了300万给A,8月27日通过朋友的账户分两次给A转账共计300万。9月25日,我给A打电话说钱快到期了,他从他农行账户转了300万给我。

该公司还提供了一份向A公司转账300万元的对账单..

证人张某某陈述了甲向高、陆借款的经过。

证人刘陈述了甲借给某公司550万元过桥的经过。

证人董陈述其公司于2013年7月向A借款550万元。还提供了公司从a处借款和还款的相关信息。

证人叶某某陈述了甲如何向其个人借款3000多万元。它还提供了贷款的有关细节和其他信息。

一、被告陈述:

被告甲供认:

我于2013年X月注册了公司,我是法人,也是负责人。该公司于2013年X月X日正式成立。同时,通过网络、电话、投资人群体,邀请全国各地的客户来我网平台投资。投资项目主要是房地产、商业贷款、应收账款、信用贷款等。客户只需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即可在平台注册,并签订《四方共同贷款协议》。单笔投资最低金额50元,最高金额不超过99万元。目前网站注册人数约2900人,实际投资人数1330人,最高投资金额280万元,最低投资金额300元。投资回报是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即投资一个月,利率为3.1%。两个月投资利息3.5%;三个月的利率是4.0%。投资人在投资到期时需要提前一天申请提现,获批后第二天即可将本金利息支付到账户。如果没有申请,默认自动续投。提现申请由我公司财务审核,出纳第二天通过网银转给提现客户。

随着网络各方舆论对我公司的攻击,投资客户产生了恐慌,纷纷要求提现。导致公司资金链无法及时跟进,也无法及时支付客户提现所需的资金。

一方面,为了扩大企业规模,我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在深圳成立了两家公司,大概花了600万。一方面,今年年初,我买了一个中央花园的四个街面,一共花了3800万,其中2500万来自企业客户的投资。同时,9月初在布吉四铺面的担保公司做了抵押贷款,贷出3000万元,用于支付深南路与华府路交叉口商务写字楼18楼2200万元首付,剩余800万元用于日常归还客户提现。

前期公司有意将客户的投资款借给有实际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会超过6%,无法按时收回。此时,为了及时偿还投资人的本息,我决定通过我名下的企业和我的私人财产,实现增值利润回馈投资人。

我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我出资成立了公司。还有一个合伙人,就是公司总经理B线,但是他没有出资。他负责所有的运营,包括公司人员的招聘,外部客户信息的收集,广告等。基本上他全权负责管理,我负责控制投资客户的投资资金。我跟B说我用钱买了房产,他不知道怎么操作。

被告人B交代,公司成立于今年4月,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都是A,A 5月份来找我,说想搞P2P网络投资商业模式,让我帮他招人。我在网上发布了招聘信息。6月初公司装修完之后,我找了之前一个风投的同事,花了几十万在网上买了一个平台。然后6月19日,他上线投资P2P网贷。主要是在平台上设置投资标的,比如公司贷款、房产、车辆抵押贷款等类型的标的。投资人选择在网上竞价并签订四方贷款协议。然后,客户会使用支付平台进行网上支付,最后的货款会转到A的私人账户。目标投资期限一般分为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在投资期限到期前,客户申请提现,后台服务器会自动计算应归还的本息,A会将需要归还的资金转到公司出纳处,再打电话给投资客户。9月中旬平台上线时,A的资金出现问题,提现不及时。客户也集中提现,无法及时归还投资款。当时有很多投资者打电话投诉。我看到A的资金链有问题,我可能撑不下去了,就离职了。后来有投资人来公司,A打电话给我解释,但是A承诺的退款不能及时到账。我意识到公司坚持不下去了,就离开了公司,没有联系他。

在公司,A负责财务和资金管控,我负责人员招聘、广告和技术维护。我没有出资,也不是股东。在我任职期间,A给了我337万元奖金。这些钱是A付给我管理公司的福利。目前我认为这些钱应该是客户的投资款。a在开公司前向我借了109万,并出具了借条,所以他的个人账户后来还给我了。我当时离职后,知道这笔钱是投资客户的投资款,所以一直没有动用。为了减少他们的损失,我愿意返还318万元。

电子数据:

一张电子数据光盘,包含投资者本息明细、投资者信息、电子贷款协议等。

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B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们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量刑。

被告人甲承认控罪,对控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A已投案自首,该行为对减少社会危害和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具有重要作用。2.被告人主观恶性轻微,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他能积极想办法减轻犯罪后果和投资者损失。4.这个案子是单位犯罪。5.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6.本案起诉书涉及的金额有错误。

被告人B对指控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乙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B无犯罪记录,系初犯。3.被告人B归案后,积极将所得全部上交公安机关,弥补投资人损失,表现悔罪。4.被告人乙线受雇于甲,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乙的上述犯罪事实是客观真实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纳。

此外,被告人A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犯罪所得人民币2200万元支付给深圳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购买房产,现已被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B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主动提出退还赃物,并提供银行卡领取赃款。公安机关据此冻结卡号内资金人民币3181933.58元。

再者,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虽为人民币126736562.39元,但根据投资人本息明细等书证,截至2013年10月31日,投资人已提取人民币74,719,587.96元。本金扣除提现金额后,投资人实际未支付的本金为52,503,199.7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吸收的资金实行全面控制和支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B受雇参与犯罪,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但对吸收的资金没有决策权,起次要作用,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A、B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们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犯罪虽系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涉案单位深圳市裕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人A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设立,且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A的辩护人关于A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起诉书认定的数额有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A的辩护人关于A已投案自首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乙线辩护人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A归案后提供涉案款物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款物,减少了投资者的损失,本院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B某系初犯,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有悔改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行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中国银行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账户冻结资金2200万元、中信银行B行账户冻结资金3181933.58元及其孳息均为违法所得,全部追缴并按其未支付本金比例返还投资参与人。

结束

朱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顾问,深圳市罗湖区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就业创业指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秘书长,南极圈/众友会/前海厚德创业导师,历任深圳SASAC常年法律顾问,中国水务集团特别法律顾问,华润SZI信托特别法律顾问。

朱斌律师从业十余年,办理各类纠纷解决案件1000余件。擅长离婚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他以深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法庭辩护技巧、严谨细致的证据分析、精彩有力的辩护词,赢得了委托人和公检法的一致认可。

作为专家嘉宾,朱斌律师积极参与普法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100多场讲座。本着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服务委托人的理念,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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