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与餐馆老板争吵,老板不幸身亡,责任如何认定法官这样说……

核心提示送外卖的小哥因生意与订餐餐馆的老板发生争执,导致其突然死亡,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外卖小哥”要不要承担责任?尹某为A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的工作人员,B公司为网络平台服务方。王某系C餐馆的经营业主,该店为美团外卖平台的入驻商家。2020年

外卖小哥与餐馆老板发生争执,导致其猝死。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外卖小哥”是否要承担责任?

尹是A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的工作人员,B公司是网络平台服务商。王是美团外卖平台入驻商户C餐厅的企业主。

2020年11月9日6时57分,顾客赵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C店订餐,约定配送时间为当日10时30分。尹接到订单后,于当日10: 00: 52到达C店取餐。因C店还未用餐,尹于10点12分在美团外卖平台以王耽误用餐时间为由,发出信息,建议顾客赵取消订单,离开C店办理其他订单配送业务。顾客赵没有接受尹的建议,取消了订单。10点16分,C店在顾客赵的订单上点击了订单按钮。10点29分,C店在美团外卖平台给骑手尹发了“你有病”的消息,尹在美团外卖平台回复了“原来如此,难怪拿个馒头30分钟没成功”。10时36分,尹第二次到C店为顾客赵送餐。在此期间,因尹某之前建议顾客赵某取消订单,尹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双方争执过程中,王倒地死亡。王的死亡原因经公安局鉴定符合右冠状动脉瘤破裂出血致急性心包填塞猝死。外力和情绪波动可成为右冠状动脉瘤破裂的诱发因素。

2021年11月,王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甲公司、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9.2万元。

此案一出,众说纷纭。关于殷对王之死应负何种责任,历来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说法是,尹某作为外卖骑手,在外卖单上与王某沟通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尹在主观上没有通过吵架追究王某死亡的故意,也不能预见与王某沟通外卖订单可能导致王某死亡的过错。作为一个成年人,王粲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他的死因是他自己的疾病。不能认定王某的死亡与尹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殷对王的死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不可预见的。尹某作为外卖骑手,在外卖单上与王某沟通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次陈述中,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王的死有其自身的病症,但根据相关证据证实,殷为了抢另一单,建议赵无故取消订单。第二次进店激怒王某,致使矛盾逐步升级、恶化,致被害人情绪激动死亡。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的死亡与情绪激动、外力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尹某有重大过错,尹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说法是,殷的侵权行为依法应由A公司承担。原因:尹某在为A公司从事外卖送餐工作时,因送餐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纠纷期间,王某突发疾病死亡,王某的死亡与纠纷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由于尹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甲公司作为尹某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判决了什么?法官怎么说?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承担尹某的侵权责任。法官说: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尹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尹为A公司从事送餐服务,A公司是尹的雇主。尹在为A公司做外卖送餐业务期间,因时间原因建议客户取消订单,与王产生纠纷。尹建议顾客取消订单,在内容、时间、场合等方面与外卖配送业务有着内在联系。,并应视为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第三,关于王失传的问题。尹某与王某因送餐发生争执。争执中,王突发疾病死亡。王之死与殷、王之争有因果关系。尹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因尹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甲公司作为尹某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尹某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关于责任的确定。尹某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与王某发生争执,并诱发王某死亡。在与王的争执中,尹不可能预见到王的身体状况。根据公安局的鉴定结论,尹某与王某的纠纷只是王某患病的一定诱因,主要原因是王某的身体原因。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本案2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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