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区电子商务营商环境,集聚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做大电子商务规模,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和交通经济,推进“国际青白江陆海联运枢纽”建设,结合青白江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培育和集聚
第一条鼓励引进电子商务企业。对新落户青白江区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二条引导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区域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主动引进其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对每引进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并落户的龙头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对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鼓励引进电子商务总部。对在青白江区设立全国总部和地区总部的重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50万元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
第四条鼓励建立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运营管理一年以上,办公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实际电商企业入驻面积达到80%以上。对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3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
第二章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增加网上销售。对实现实物产品网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其中品牌农产品网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比上年增长20%,服务产品网上销售额300万元及以上,比上年增长20%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实物产品网上销售额增量的1%和服务产品网上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
第六条推进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1+N互联网平台体系。凡入驻我区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花费100万元及以上购置服务器、交换机等大型设备建设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的,按其当年购置大型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支持。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物流仓储。对新设立的电子商务配送中心、大型物流仓储设施和区域内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配送中心,给予3元/㎡的一次性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卓越示范。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年线上交易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青白江区融资担保公司获得1年以上担保贷款的,按照担保金额1%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贷款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支持电子商务模式和业态的创新。
第十条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鼓励新零售业态进社区,支持无人便利店、无人货架等新零售业态在青白江区布局,对实际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家门店一次性补贴5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线下实体在青白江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首次实现线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青白江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3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

第十二条支持O2O电子商务发展。对开设10家及以上线下实体店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租金、装修、运营推广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3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
第十三条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对整合餐饮住宿、旅游票务、金融支付、消费购物、社区家政、医疗、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服务资源,建设便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平台建设和推广费用的30%给予平台建设单位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支持电子商务氛围的营造
第十四条支持举办电子商务峰会。对在青白江区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全国性电子商务峰会等活动,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每项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成立青白江区电子商务协会或组织。对区域内新成立的电子商务协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启动费。
第十六条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实际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当年个人对当地经济贡献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鼓励举办电子商务培训。经区商务主管部门注册的电子商务协会或培训机构,在区内举办培训规模100人及以上、培训时间半天以上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给予单项培训补贴0.5万元;对培训时间超过1天的免费电商培训,给予单次培训补贴1万元,同一科目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开通APP在线预约服务和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预约服务,开通不动产权证书EMS寄递服务。
第十九条大力推广电子发票。电子商务行业不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以自建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确保减税降费红利落到实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适用于住所、税收征收、统计关系均在青白江区范围内,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不搬离注册和办公地址、不变更本地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企业与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经济贡献等承诺的,不享受相应条款对应的扶持政策。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规划的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深远、贡献大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扶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报省、市政府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补贴和奖励为税前列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与区级原有产业扶持政策、人才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支持,支持政策不再重复。
第二十四条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单独或联合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贴和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了追回被骗收入外,还将被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符合企业政策申报条件后,可按细则规定的年度申报时间进行政策申报。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调整,以其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