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知名进口葡萄酒公司近日因将税率较低的跨境电商葡萄酒进行再分销,被法院以走私罪罚款30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张也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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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销售跨境电商酒,偷逃税款182万余元。
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3刑初字第680号、第79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至案发,该公司被告人张某与深圳某供应链公司总经理李某合谋,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到中国境内的酒以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报关后在中国境内销售。
经查,2016年8月8日至案发,被告公司从法、澳、付嘉、奔富等地走私进口葡萄酒24个品牌。以上方式,共计306751件,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822910.84元。
据悉,被告公司的酒一共有两个进货渠道。一种是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文锦渡口岸进口,进口税率48.2%;另一种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进口税率为25%,每瓶酒的运营费在1-7元不等。跨境电商平台是B2C,主要面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所以税率低。然而,被告公司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葡萄酒并未销售给国内个人消费者,而是销售给国内经销商,赚取了23%的税率差价。
消息称,这些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酒,只卖给不需要报关单据和卫生检验证明的商家,比如一些小型烟酒商店。或者由公司直接经营,销售给世界各地的经销商和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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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300万元,被告人被判处最高两年有期徒刑。

2017年7月6日,深圳海关缉私局开展代号为“使命2017-10”的海关稽查缉私联合打击行动,对供应链公司、进口商、仓库进行调查。此次侦查,抓获涉嫌参与走私犯罪的黄某某、孙某某、邹某等12人。张于2018年5月11日投案自首。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公司总经理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被告人邹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依法变卖扣押的走私货物,依法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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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商品二次销售触及红线。

被告将跨境电商进口的酒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酒进行分销,触犯了刑法。那么,这两种进口葡萄酒有什么区别呢?
对此,WBO采访了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赵春香律师,他指出,根据2018年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禁止二次销售。这是跨境电商的红线。
此外,经营跨境电商需要特定的资质。根据判决书,上述深圳进口葡萄酒公司未获批准。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将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超过5万元的,将构成犯罪。”赵春香说。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主动投案,积极上交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在此,希望酒商规范经营,不要试图在跨境电商上赚取不正当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