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报告制度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对被执行人具有强制性。目前,针对部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我市各级法院加大了惩戒力度,依法将这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年8月,汕头市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某企业诉称,丁某、某将贷款本息800余万元抵押给广发银行潮南支行。由于经营不善,他们没有按合同规定还款,长期拖欠贷款利息。广发银行潮南支行向潮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针织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及复利。原告针织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潮南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曾勇:“这个案件是一个标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针织公司偿还其所欠贷款本金,并对其提供的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另一自然人负责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法院也判决该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广发银行潮南支行随后将相关债权资产包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2020年,该公司向潮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判令某针织公司及张某、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多次不履行义务,且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对此,潮南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
潮南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林于超:“我院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无一人履行,且拒不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为彰显法律的威严,我院将被执行人某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张、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以便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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