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正式生效。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用户、生产者、平台不得实施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欺诈、账号操纵等违法行为。互联网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和抵制“夸大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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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生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开展的相关活动。,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网络空和构建良好网络生态为目标,如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不良信息等。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和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
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展示经济社会发展的亮点,反映人民的伟大斗争和火热生活;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示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有效回应社会关切,释疑解惑,分析事情,了解事情,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
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示一个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其他如强调品位、格调、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内容。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歪曲、丑化、亵渎或者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的;
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
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
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抵制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的产生、复制和发布: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
炒作、丑闻、恶行等。;
对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害的不当评论;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这些都容易使人产生性联想;
表现出血腥、恐怖、残忍等。引起身体和精神上的不适;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诱发未成年人不良习惯;
其他对网络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完善用户注册、账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传播。
网络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理,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生态管理,在以下关键环节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出窗口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互联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选择、热搜等。;
博客、微博信息服务热门推荐、列表类别、弹窗、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板块等。;
互联网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地图和默认搜索等。;
第一个屏幕、列表类别、弹出窗口等。互联网社区服务主页;
第一个屏幕、发现、选择、列表类别、弹出窗口等。互联网音像服务的主页;
互联网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列表类别、皮肤、联想词、弹出窗口等。;
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选择、列表类别、弹出窗口等。;
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服务和知识服务平台的主页;
首屏、推荐区等。电子平台的主页;
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互联网信息内容栏目、专区和产品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
在产品或服务的显著位置,容易吸引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注意的其他关键环节。
网络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上述关键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建立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用户自主选择的机制。
第十三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方便未成年人获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在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查检查,对违法广告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网络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户信用状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