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新闻
原“有偿举报”服务公司调查:以“新闻维权”为噱头,2000元可举报一周,已有人上当。

官网,云传播文化传媒公司,以“新闻报道”为噱头,提供“媒体发布”付费服务。
红星新闻记者潘实习生陈鹏多
编辑李盘
近日,有消息称,她在寻求维权时,发现广州某公司声称可以提供有偿“媒体发布”等服务。只要她支付2000至7000元,她就可以通过持续的“报道”帮助她的客户成功维权并实现他们的要求。
据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广州这家公司没有新闻采编和互联网信息发布资质,也不会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检查。其“媒体发布”服务,实际上是将客户提供的“维权”材料修改发布到贴吧、天涯社区等论坛网站,然后将“帖子”链接反馈给客户。类似的网络公司不少,都是以“新闻报道”为噱头,提供类似“媒体发布”的有偿服务。
据多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这类公司如果没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可能涉嫌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或者涉嫌非法经营等法律风险。
“支付和报告”公司
交2000元报一周,交5000元跟进半年。
近日,山西王女士向红星新闻爆料称,她因某电商课程纠纷寻求维权时,发现广州一家“云传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声称可以提供新闻发布等服务,从而帮助客户维权。
与公司取得联系后,她收到了对方提供的“媒体报道费介绍”、官网地址和过往案例等材料。但王女士说,正是这些材料让人“觉得自己是骗子。”
云传播文化传媒公司官网四则公告
“云通信”官网显示,其成立于广州,地址位于机场路金茂大厦。从2012年开始,“云传播”开展新闻报道、维权事件报道、营销策划、事件营销、娱乐明星包装等服务。在头版,该公司发布了四条公告。其中提到“云传播”的目的是帮助客户发布维权新闻报道,而不是恶意中伤和敲诈勒索。报告发出后,除了相关部门或当事人联系处理此事,客户不需要关注其他任何人。公告还提醒客户,网上有人克隆了该公司的网站,并以类似的名称和收费进行欺骗。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其官网电话与“云通讯”公司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以客户身份付费举报,希望其提供公司资质及相关举报案例。
微信一位名叫“网络媒体”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可以加同事QQ,他会详细介绍。随后,记者与这位网名为“新闻稿”的QQ同事取得了联系。对方自称是广州云传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强..
云通信公司媒体报道费用明细
他把媒体报道的收费细节发给了记者。显示支付2000元,云通信公司将在各大媒体、社交平台进行持续一周左右的报道;交5000元,公司跟进6个月,一旦删稿,继续补充发布。此外,公司还提供现场面试服务。除了新闻发布费,客户还要支付7000元差旅费。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对“主要媒体”的解释是腾讯、新浪、搜狐、网易、Phoenix.com等门户网站,而非具有采编资质的新闻媒体。
据刘经理介绍,除了需要实地采访的报告外,其他类型的报告都需要一次性解决。他表示,客户需要提供举报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维权事件本身的概况、关键物证、相关照片等。所有资料发出后,他会提供财务账号或支付码进行结算。一旦客户付款,工作人员会整理材料,改写文案,确定“新闻”发布平台。
“云通信”公司网上宣传
对于“新闻”文章发布平台的选择,刘经理提供的一份价值5000元的文章发布链接汇总显示,他们于3月29日在贴吧、麻辣社区、搜狐焦点论坛、天涯论坛、妈咪宝贝论坛、第二范元店等100多家网站发布了一篇维权“新闻”文章记者注意到,很多链接已经被删除。
双方购买服务后是否签订合法合同。刘经理说,没有必要签合同,只有客户有需要才会签合同。
给刘经理记者发一份合同模板。根据合同,“广州云传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利用其在互联网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提供新闻发布、网络推广等服务。具体内容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确定。
合同模板
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协议规定客户应提供真实的新闻发布信息内容。由于云通信公司无法确认事情的真实性,信息内容的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但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时,并没有找到“广州云传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信息。3月31日中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广州云传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档案系统中。
对此,刘经理提供了一份“营业执照”和几张公司现场照片,并称他们屏蔽了公司的信息,以便发布一些“有针对性”的新闻稿。为了证明公司业务的真实性,刘经理还提供了一些公司办理的“报案链接”。他告诉记者,公司所有案件都可以在网上核实,还有很多案件正在举报,不用担心。“目前除了我们可以报道这种有针对性、有目的的稿件,其他公司都是报道普通的新闻稿,没有影响。”

以“媒体维权”为关键词,可以找到很多“媒体发布”的付费服务广告。
类似的广告在网上随处可见。
很多人希望舆论曝光,保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交了钱之后发现被骗了。
但在云通信公司提供的宣传案例中,多方均否认购买了所谓的“媒体发布”有偿服务。此外,记者调查发现,以“媒体维权”为关键词搜索搜索引擎,可以找到很多提供“媒体发布”等有偿服务的广告。
刘经理表示,该公司曾“举报”多起客户维权事件,其中多起事件被作为“宣传案例”发布在他的QQ空上。红星新闻记者与四起案件的当事人取得了联系。
其中,河南省翟女士和孙先生分别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一起土地纠纷的当事人。他们告诉记者,都是自己通过社交平台发帖,没有联系过任何中介机构。同时,告诉记者,2022年3月29日,他们刚刚为陷入医疗纠纷的李先生提供了媒体报道服务。但当记者致电李先生时,对方回应称,虽然联系了媒体求助,但并未支付任何费用。
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杨女士称,虽然没有与云通信公司达成服务意向,但被另一家公司以类似方式“骗”走5000元。杨女士介绍,去年9月,她在某搜索引擎上寻找维权服务时,注意到武汉优鲜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的付费举报广告。
杨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她给公司转了5000元,对方承诺负责长期“举报”,直到杨女士的案子解决。但付款后,对方虽然按照杨女士的意愿修改了《新闻》稿件,却没有给她反馈稿件发表链接。杨女士随后多次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对方均未回复。
这种“媒体发布”付费服务机构的规模有多大?红星新闻记者以“媒体维权”为关键词在网上搜索,排名靠前的记者都是提供有偿“报道”服务的公司。记者发现,这些公司的网页风格高度相似,付费“报道”内容均涵盖医疗事故、土地纠纷、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充电价格从5000元到1000元不等。
多名案件当事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维权无门,他们的诉求很难实现,所以希望舆论曝光,帮助解决事件。
“云通信”公司营业执照
律师声明:
涉事公司不具备发布新闻的资质。
或者涉嫌非法经营等多种法律风险。
但是,这类公司提供有偿举报服务是否违法?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国内的政策法规早就明确了什么样的机构有资格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或新闻报道。
2000年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其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在线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但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但“新闻信息”的定义和发布主体受到更严格的规定。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通过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信息包括对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和评论。
根据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至于哪些主体可以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条例设置了各种申请门槛,其中一条就是: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是新闻单位的主管单位或者新闻宣传部门。“云通信”公司显然没有资格。
在不具备新闻采编发布资质的前提下,“云传播”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律师表示,“云通讯”不具备发布新闻的资质,发布的信息偏离了客户的要求。涉嫌以欺诈手段使客户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客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对于云通信公司是否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新闻监管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尹波表示,云通信公司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不到经营信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违反了《办法》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定。“虽然《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使合同继续有效,损害了新闻管理中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有效条款。违反这一规定应导致合同无效。”
况且在“云通信”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其公司没有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信息内容的法律责任完全由客户承担。对此,尹波表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服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合法”,而“云通信”公司“排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身义务,是违法的。”

即使“云通信”公司试图在合同中规避“信息欺诈”的风险,在实践中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尚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发布虚假信息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的,还可能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利益。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构成犯罪,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据林小明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关在发布相关信息时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的义务,使用侮辱性词语贬损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蓝田斌律师告诉红星新闻,根据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通过信息网络删除信息的服务,或者明知是有偿提供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公司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进行发布,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果公布的信息属实,应该慎重评估,不能轻易评价为犯罪。”蓝天斌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