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柴劣火》事件引热议时事新闻版权争议如何化解

核心提示《甘柴劣火》涉嫌洗稿事件引社会热议全媒体时代时事新闻版权争议如何化解□ 本报记者  杜 晓□ 本报实习生 叶子悦近日,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甘柴劣火》刷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此文章是否属于洗稿。有观点认为,这篇

《干柴烈火》疑似洗稿,引发社会热议。

全媒体时代如何解决时事新闻版权纠纷

□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叶子月

近日,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干柴不好上火》一文被刷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其中一个主要的争议就是这篇文章是否属于洗稿。

有人认为这篇文章引用了大量对传统媒体的深入调查,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也有人提出,向公众发布的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自媒体对传统媒体文章的二次传播不是复制,而是具有独立思想和评论的二次传播。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版权纠纷此起彼伏。《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合理使用范围有争议。

版权法需要改进。

在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看来,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是指不符合原要求的纯事实性新闻,比如格式化的会议报道。因为它不具备作品的要素,所以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反,无论是现实的新闻报道,还是虚构的文学作品,只要构成原创性表达,就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尤其体现在作者对材料的选择、遣词造句、文章的布局等方面。”刘对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认为,一些时事新闻是对事实的简单描述和报道,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有些时事新闻作品是深度、深挖的调查性时事新闻,需要很高的创作成本,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他们的转载、引用需要当事人同意并支付费用,即拥有所谓的人身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提供了保护,但没有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由于两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区分,容易混淆,导致合理使用的范围很广,导致一些传统媒体自媒体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羊毛’了。”朱对说:

朱伟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还可以进一步完善。“虽然相应地补充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和法律规定之间还是有一定距离的。希望能进一步修改法律,明确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品、新闻评论、旁白、议论等各种形式的作品之间的界限和著作权。”

刘认为,虽然《著作权法》中有“时事新闻”的概念,但一直没有界定。而且,即使将来有可能在法律条文中界定,也未必会给实务界带来很大影响。

洗稿形式虽多,但内容不变。

抄袭他人表达构成侵权。

近年来,洗稿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互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了“王剑2018”专项行动。本次“王剑2018”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自媒体通过“洗稿”抄袭、篡改、删除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规范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微信等涉及网络转载行为。通过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转载案件,依法取缔关闭了微博账号、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头条号、百家号等一批违法新闻网站、网站渠道和网民公众账号服务商,达到了整改规范的目的。

另据了解,2018年12月3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尝试设立合议机制,将实践中有争议的洗稿内容交由“洗稿投诉合议组”成员进行评估,合议后得出结论。

洗稿是一种什么行为?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首先要界定什么是“洗稿”。“新闻报道的类型是多样化的,有些是纯粹的事实报道,有些可能是评论和调查性新闻等。一些简单的事实新闻可能只属于时事新闻。时事新闻可以合理使用,时事新闻的使用不属于‘洗稿’。”

郑宁也认为,真正的“洗稿”是指改变表达方式,但抄袭思想内容的行为。

刘对“洗稿”的定义是保留别人作品的内容,改变外在形式,也就是把别人说过的话用自己的方式再表达一遍。因为内容基本相同,还是给人似曾相识或者不换药的感觉。

朱认为,真正的“洗稿”有多种形式,包括人工洗稿,甚至人工智能洗稿。洗稿最差的就是“复制粘贴”。“在电商平台上搜索‘洗稿神器’,会出现大量的产品信息。使用这种‘洗稿神器’,只需输入主题,制造一个煽情的标题,就可以拼凑出一个‘十万+’。”

“而借助相关资料的‘高级洗稿’,往往有很多重叠的事实。很难界定是否属于‘借用他人内容进行评论’。”朱伟认为,《干柴烈火》一文作者未能及时有效地注明引用文章来源,引用部分过多,在评论时不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因此此类稿件涉嫌洗白或侵权。

及时有效的注明引用来源能否避免侵权?

朱伟认为,大量的抄袭和引用并不能避免侵权,应当根据著作权法中的比例原则进行比较分析。

刘认为,著作权法没有具体规定注明出处的义务,但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中有“应当注明他人撰写的时事新闻来源”的规定。“由于著作权法已经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进行规制,是对信息传播者的一种保护,有其合理性。”

“就洗稿而言,当抄袭原作的原始表达时,如果使用原作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不注明出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当使用原作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时,即使注明出处,也不能改变侵权的实质。”刘对说:

从法律角度来看,“洗稿”是不是一种侵权?

刘认为,洗稿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要看具体情况。是作品的表达,而不是作品的主题、风格、意境、态度等。,这在版权法中被视为侵权。

“作品中包含的事实信息也不受版权法保护。换句话说,其他人仍然可以用他们自己的方式重新描述以前作品中记录的事实。判断一个洗稿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看这个行为是否抄袭了他人的表达。”刘对说:

至于“洗稿”的法律后果,刘认为,只要侵犯了原创者的著作权,就要根据著作权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所以大部分‘洗稿’无异于打法律的擦边球。因此,在确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时,可能还存在一些困难。”郑宁说。

加强职业道德。

弃稿保原创

在实践中,一些新闻作品的分类并不清晰。

朱伟认为,深度调查作品的版权保护在实践中是不利的。“一个调查记者要写一篇有深度的调查报道,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传统媒体记者一旦完成作品,成为热点,就会吸引个别自媒体使用已有稿件,有时甚至会加上想象拼凑出爆款稿件。”

“自媒体的成本更少,但利润更高。要加强新闻道德监管,让媒体人对新闻的追求不至于渐行渐远。”朱对说:

对于当前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刘认为,“法官对司法实践的理想状态有自己的理解。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有的地方管控较严,有的地方尺度较松。有的地方会认可较高的赔偿,有的地方会倾向于降低赔偿标准。从宏观上来说,给当前司法实践一个‘好’或‘坏’的判断意义不大。”

根据国家网信办2017年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相关资质。比如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新闻的报道和评论,就分为两类资质。一种类型的合格媒体可以编辑和转发;II类合格媒体不可编辑,可转发。

朱伟认为,一些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作为自媒体,没有新闻资质,不仅不能采编发布时政新闻信息,甚至不能转载。

“但你不能用这个理由来论证‘洗稿’的正当性。这是两回事,前者涉及国家对新闻来源的监管;后者涉及版权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郑宁说。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社交软件的日益普及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

朱认为,总体来看,自媒体的发展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矩阵传播让更多人关心时事。

“很多自媒体品牌做得非常好,都在努力创新。但也有少数从业者滥用自媒体权,利用传播优势,甚至成为‘自媒体打手’,利用自媒体敲诈企业和个人。”朱表示,自媒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最基本的要求是遵守民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公共安全,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和知识产权。

在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并存的时代,应该如何促进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的共同发展?

刘认为,传统媒体和自媒体是分开的个体。市场主体之间是否连接资源,是市场自主决策的问题,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法律需要做的,不是给这种资源的对接设置障碍,保护市场按规律运行。这是问题的本质。

朱伟认为,可以进行自媒体模式创新,比如付费阅读模式。不管结果如何,知识产权的实现让新闻更有价值,让记者更有尊严。付费可以减少广告,减少广告意味着新闻报道更加中立。

“现在是媒体融合的时代。媒体更灵活,营销能力更强。而传统媒体有一批专业的新闻集团,他们生产、制作、编辑新闻。遵循新闻专业主义,他们可以发布不同主题的原创和深度新闻。所以两者应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郑宁说。

郑宁认为,鉴于现在洗稿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大的产业链,如果纵容这种行为,确实会对那些努力做原创的媒体造成很大的打击。因此,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打击力度,积极保护原创。

同时,郑宁也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惩罚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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