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的图片版权问题

核心提示来源:刺猬公社作者:乔良玉  作为某家生活类自媒体的法律顾问,近期我们为该自媒体应诉了5场诉讼。  这5场官司分别是:某知名喜剧演员诉公众号使用其在春晚的肖像照片、某男演员诉公众号使用其肖像照片、某女演员诉公众号使用其肖像照片、某艺人经纪人

来源:刺猬公社

作者:乔良宇

作为一家生活自媒体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最近为自媒体公司应诉了五起诉讼。

这5起诉讼分别是:某知名喜剧演员诉微信官方账号在春晚使用其肖像照、某演员诉微信官方账号使用其肖像照、某《无名氏》演员诉微信官方账号使用其肖像照、某艺人经纪人诉微信官方账号在转载文章中使用她的照片、某旅游博主起诉微信官方账号使用其风景照。

这几年,自媒体因为版权问题惹恼了图片公司,也付出了很大的补偿代价。避免版权问题的方法有:使用免费图片库提供的图片或者花钱买版权。但是,明星照片的肖像权问题,是生活自媒体过不去的坎。

可以说,使用名人或其他带有肖像的照片的自媒体,处于普遍违法的状态。你头上的剑是否落下,取决于那个人是否与你争执。

作为一名律师,你必须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媒体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属于侵权行为。

明星的照片涉及到很多权利:明星的肖像权,摄影师的版权,影视公司的版权。

关于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如下规定。

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宣传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的外在形象,可以通过图像、雕塑、绘画等在一定载体上被识别和反映。

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涂污、污损、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自媒体使用明星的照片需要得到明星本人的同意。未经明星本人同意,自媒体发布推文,并配以明星照片或热门剧剧照的行为,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

在此类案件中,媒体运营者未经明星许可,在其推文中使用明星照片或热门剧剧照,无论是单纯发布事件热点,目的都是“博取人气、博取关注”,吸引用户关注,提升微信官方账号关注度;进行含有商品购买链接或者企业推广信息等与企业经营、商品销售相关的宣传,也属于侵权行为。

名人肖像的引流效应可以显著增加商业收入,可以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牟利,这种行为也冲击了名人肖像的许可市场。《民法典》实施后,营利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只要明星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一般都会被视为侵犯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可以合理实施下列行为:

1.因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被肖像所有者公开的肖像;

2.为进行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所有者的肖像;

3.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宣传肖像权利人的肖像;

4.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要制作、使用和宣传肖像所有者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宣传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上述“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条件认定较为严格,需要具体分析。

在此,由于媒体不是法律规定的新闻机构,也不是具有新闻报道资格的主体,法院一般不采纳“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说法。

自媒体该怎么做

除了利用照片侵犯肖像权,恶搞明星也是侵权。在,许多视频博主加入了对坤的篮球比赛和“小鸡你真美”的重新创作。小黑子曝光的鸡爪其实侵犯了坤的肖像权。

在公共领域获得曝光,从曝光到拍戏、广告代言、带货都是明星的商业模式,所以明星一般不会举起自媒体的法律40米大刀,而是乐见其成。

但是这些情况还是有的,因为媒体可能会收到律师函,或者明星的起诉书。

1.既然媒体写了明星的负面,明星可以通过起诉侵犯肖像权来威胁媒体。

2.不那么红的明星,起诉要求赔偿也是一笔收入。

3.被肖像权律师串线,签了长期合作协议,提起了批量诉讼。

我接了这个案子,通过和对方律师、代理人、明星本人的沟通,这些情况都有。第三项尤为常见,名人肖像权保护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行业。

那么,在侵权是既成事实的前提下,面对一个行业,有一个成熟的诉讼策略,律师能做什么?

人们普遍认为法庭辩论是律师工作的体现。事实上,打官司已经不是最好的结果,律师能为客户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不诉讼。

在五个案例中,我们说服了三位明星无条件撤诉。

其中一个明星起诉25万,我就让同事先想办法和解。同事问,我们给多少预算结算?我说没有预算。让对方无条件撤诉。啊,这怎么可能呢?然而,在开庭前一天晚上,原告欣然同意撤诉。

第二个明星撤诉了,因为我们把文章发给了他。整篇文章的核心就是赞美他,赞美他。这么受欢迎,给了流量,给了好名声,明星也不知道为什么律师要起诉我们。

另一个明星的经纪人也说了一件很搞笑的事。

律师和明星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如果明星要求撤诉,明星本人反过来支付律师1万元律师服务费。

在明星不知情之前,他的律师起诉了他的母校。他发现自己在母校,于是花了一万块钱撤诉。当我要求我的明星放弃对我们的诉讼时,这位明星一定是自费放弃了这个案子。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不同意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策略是积极应诉,绝不和解。

我们在回复和回应的时候会尽量做到合乎逻辑,有理有据,有理有据。

即使判给我们侵权赔偿,也要坚持二审。

明星经纪人起诉我们侵犯肖像权一案。最终,对方提出了10万余元的赔偿要求。法院判决我们赔偿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对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255元,除律师费外已损失755元。

照片著作权诉讼中,一审判决金额仅为客户约定和解金额的1/3。但我们还是让客户坚持提出上诉。

在这些诉讼中,除了尽力劝说对方撤诉,我们和客户都有默契,绝不会同意对方提出的和解条件,而是积极应诉。我们希望为自媒体从业者争取更好的创作环境。如果明星本人认为我们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就应该进行赔偿。但是,维权律师是否将名人肖像维权产业化,明星本人并不知情。我觉得积极应诉还是有意义的。

去年,司法部、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定标的额100万以下的,律师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从法院的案例来看,这种肖像权侵权的赔偿并不高,律师能拿到的服务费也很少。然而,律师必须经历固化证据和撰写诉状的过程,工作相当繁琐和耗时。只有努力让这个行业越来越无利可图,才能逐渐摆脱这样的困扰。

作为一名代表媒体的律师,即使站在被告席上,我仍然有我们需要坚持的信念。我们和某知名媒体的律师合作过。她一直在遭受各种侵权和维权,一年莫名其妙处理上百起案件,大部分都选择了和解和赔偿。我们把坚持应诉的想法传递给她后,她不仅对我们的辩护策略大加赞赏,也开始认同我们坚持应诉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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