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网络文章犯法

核心提示一篇自媒体爆款文章惹来了一场有关时事新闻作品版权的争论。自媒体网文《甘柴劣火》近日因描述甘肃武威原市委书记火荣贵的往事等内容引发网友刷屏,有媒体记者出面谴责该文涉嫌洗稿、抄袭。“自媒体时代就可以不采访不花成本,躺着吃别的媒体的报道了吗?”“

一篇自媒体爆出来的文章,引起了一场关于当前新闻作品版权的争论。

近日,自媒体网文《干柴烈火》,对甘肃武威原市委书记霍往事的描述引起网友刷屏,有媒体记者出面谴责文章涉嫌洗稿抄袭。

“自媒体时代,不采访不花钱,能躺着吃其他媒体的报道吗?”“财新网提供了武威事件的一些事实,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该报观察到,在此事的发酵过程中,双方在网上进行了一场“对话”,随后引发公众评论。

新闻作品享有版权吗?合理使用怎么才能不算侵权?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被放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有学者指出,“时政新闻”不等于“时政新闻作品”,时政新闻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他人作品的使用权应当受到限制。是否涉嫌侵权需要具体分析司法实践来确定,相关立法应明确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

版权:时事新闻作品应受到保护,使用权受到限制。

爆款文章的背后,直接是新闻作品的版权之争。首先是关于当前新闻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权利边界如何界定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明确排除了对时事新闻的保护和适用;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时事新闻,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纯事实性新闻。”

也就是说,“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指出,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和版权是一个概念,是通用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复制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不可避免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刊登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禁止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但是,“时事新闻”不等于“时事新闻作品”。在刘看来,这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没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后者有著作权,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新闻作品的保护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刘指出,上述著作权第22条的限制太少,没有体现对新闻作者的尊重和保护。

"有权利限制新闻作品的使用."来自北京的一位法官指出,纯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但其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比如,单纯解释时间、地点、人物等新闻要素,就不是保护的对象。

“如果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两项权利限制,可能构成侵权。”法官承认,时事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也持类似观点。“根据著作权合理使用条例,新闻作品理论上没有著作权,但仅限于时事新闻,不包括深度报道等作品。”朱伟认为,新闻作品应该是指广义上的作品。除了纯时事新闻,没有版权,其他新闻作品都是有版权的,使用时要交版面费。

论文注意到,这一规定不仅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表述,在2017年5月国家网信办1号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中也有描述。

“新闻作品是反映作者个性、写作技巧和独特表达方式的新闻报道、新闻评论、新闻摄影等不同形式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主要表现为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刘认为,时事新闻寓于时事新闻作品之中。“我经常根据新闻报道为媒体写时事评论。我首先将新闻元素总结为评论标题。这部分是时事新闻,后面的评论是我的观点和逻辑论证。前面的页眉我没有版权,后面的评论我有版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也指出,新闻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应该分类,具有独创性空和可能性的新闻作品应该受到保护。

侵权:需要具体分析比较,不保护作品的“创意”。

前面提到的《干柴烈火》,因为描述了甘肃武威书记霍的往事,被媒体记者谴责涉嫌抄袭。对此,这篇网文的作者予以否认,并承认文章是原创、原创的。

如何界定一篇文章是否涉嫌抄袭或洗稿?刘德良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侵权是指对某一特定作品的侵权,这种侵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认定。

“不能说东拼西凑就构成侵权。只能说创作不严谨或者涉嫌学术不端。”刘德良认为,新闻作品侵权是针对具体行为的,比如到底侵犯了谁的权利。需要说清楚。“比如我从你的作品里抄了一小段并标注了出处和作者,而且在作品里占的比例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说侵权。假设我拿了你的大部分文章使用,这种情况就被认为是侵权。”

刘还指出,严格来说,如果一个作者把别人的时事新闻作品“洗稿”到只有“纯事实新闻”,然后用自己独特的手段和技巧创作出一部脍炙人口的作品,就不构成侵权。同时,从多个来源的时事新闻作品中抽象出更丰富的“纯事实新闻”,进而写出自己独特的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但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挺难的,因为别人特有的表情往往会被有意无意地用到。”刘坦言,“剪刀贴”用别人的时事新闻作品做自己的作品,被称为“洗稿”,其实是抄袭。

前述法官认为,是否涉及洗稿和抄袭,需要具体分析比较。“根据著作权法,表达受到保护,但思想不受保护。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写出涉案事实,但在表达过程中,如果只是比较低级的‘洗稿’行为,就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基于现有事实的二次创作,则不属于侵权”。

朱伟表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除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他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是“抄袭”,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在特殊使用的情况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应该明确标注出处,给予原作者尊重,但不能把别人的采访经历和过程变成自己的。这也是广义上的作品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延伸。”朱对说:

刘德良补充道,侵权的关键在于摘录和引用的比例是否合理。一方面要看数量;另一方面要看比例,需要综合考虑。“我们讲的非商业目的的合理引用,比如基于学习、研究、欣赏,也要注明作者、出处等。;但如果出于商业目的引用,则不属于合理范畴,未经授权使用构成侵权。”刘德良说。

朱伟还提到,在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最初的观点是,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只要公开发表,就可以被他人有偿使用,不需要经过许可。后来法律修改的时候有争议,又改回来了。”朱对说:

传播的底线:涉及新闻资质和道德规范,合理使用的边界要界定清楚。

上述说法也提出了互联网新闻传播的“底线”问题。

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就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应当注明他人报道的时事新闻的来源;转载时未注明转载作品作者及原报纸来源的,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受保护。毕竟写哪怕是简单的事实新闻都要耗费大量的劳动,也要注明出处和作者。”刘对说:

但是,刘认为,一旦事实信息被披露,任何媒体都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管媒体的报道是否有偿阅读。付费阅读媒体无权垄断事实信息,这是由这部分信息的公共性决定的。

朱伟认为,新闻传播行为涉及新闻资格、版权、新闻伦理等底线原则。“事实报道、时政新闻评论需要新闻资质,但没有自媒体资质,这是硬伤。”朱直言,借用、引用别人的新闻作品时,不能笼统地表示“感谢”。新闻来源从哪里来,一定要说清楚,“未经许可,不能随便转载或使用,即使是已发表的新闻作品。”

“爆料文章确实可以扩大相关事件的影响,但如果形成一种氛围,就没有人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完成原创报道了。这件事发人深省。”朱认为,任何自媒体都不能以自由和公益的名义剥夺媒体负责任、负责任的价值,也不应该剥夺媒体的尊严和运营模式。

刘认为,新闻作品侵权在本质上属于著作权法的范畴。如果未来的新闻立法能够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问题,或许可以避免争议。

该报注意到,这场版权之争在网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许多资深媒体人也发表了看法,形成了“战局”。到现在,这个事情还没有上升到司法层面。

刘坦言,这是好事,即使形成诉讼,也能促使媒体人互相讨论思考,在使用别人的新闻作品时应该掌握和遵循什么标准,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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