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程春讯“不允许任何政务新媒体参与商业性、营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将于9月10日实施的《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做出了上述规定。
政务新媒体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注册并开通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主开发的移动客户端。《办法》明确,除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涉密单位和部门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设立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同一个新媒体平台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同一个平台开多个账户的,要清理整合;不同平台上功能相似、用户关注度低、使用率低的要及时清理优化,实在无力维护的要关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设立新的政务媒体。

政务新媒体应该发布哪些内容?《办法》明确要求,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用适合新媒体特点、受网民欢迎的表述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清晰、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源。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天至少更新发布一条信息。鼓励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各类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发布一条原创消息。鼓励政务新媒体开放服务功能,重点推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将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公共事业民生服务向政务新媒体延伸。

在信息转载发布方面,《办法》规定,信息转载发布应当标明出处,确保出处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网站及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来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商业广告等商业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了惩戒性公示和强制信息披露外,还应标注进行技术处理。
《办法》强调,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营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任何部门不得强制群众关注本系统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政务手机客户端,不得点赞转发本系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服务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自办或通过购买服务从第三方购买的政务新媒体。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李丹丹
编辑:杨锐初审:秦丛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