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网络图片集”侵权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舒舒科技公司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司马懿之军事家联盟》等剧集中,侵犯了优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其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对于界定影视市场商业开发和合理利用的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被告的“插画电影”APP和“插画电影”网站,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核心,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网络摄影集,在自己的平台上传播。这让我想起了小时候看到的影视漫画。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作为影视全面普及前的大众文化媒体,影视连环画成为几代人的精神食粮和集体记忆。

虽然“插画电影”和影视连环画都是以“静止画面+字幕”的形式传播影视作品,但影视连环画通常由相关电影出版社或艺术出版社授权出版,很多都是在有关部门和电影厂的主导下出版,以满足人们的文化娱乐需求,加强爱国主义思想教育。

相反,“图文电影”在自己的平台上提供连续的图集,基本上覆盖了主画面和所有情节,没有经过网络信息独家传播权人的许可,构成侵权。“插画电影”表面上只展示静态画面和字幕,但涉及的剧是连续的、动态的影视画面。但382张截图都是系列中“原创表达”的内容,用户可以通过连贯的翻阅,把握系列的完整内容。而且涉案剧还处于版权保护期,其画面不属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
同时,“插画电影”并不是为了宣传和评论影视作品,而是为了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观看影视剧的需求。对影视作品有实质性替代,会侵蚀权利人应享有的市场份额,损害权利人利益。虽然“插画电影”一方辩称只提供了储藏室空,涉案图片是网络用户上传的,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即使真的只提供了存储服务,忽略了用图片解说电影的侵权行为,甚至利益共享,仍然涉及共同侵权。
商业开发和合理利用影视市场的边界必须厘清。希望或打算进行这种商业开发的商家,应该以此为戒,保持自己的界限。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虽然“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的需求摆在那里,但打击侵权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悬在每个人的头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