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合规

核心提示行业数据立法分析1.《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原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印发本《指引》。对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要求:一是建立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信息技术人员,

行业数据的立法分析

1.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原保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指引》。对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出要求:

一是建立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规章制度,指派专职信息技术人员,明确信息工作公司主管领导和责任人。

二是软硬件系统有完备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有冗余备份。

三是能够实现公司主要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信息系统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满足保险监管机构对数据采集的要求。

四是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应存储在国内,有独立的数据存储设备和相应的安全保护和异地备份措施。

第五,建立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六,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并已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2.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

《指引》的发布旨在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指引》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基础设施和网络设备环境、应用系统和数据安全、信息外包和采购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引》明确,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应当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与自身业务和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完整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应建立信息系统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实施信息外包的公司应合理审慎地实施外包。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若干意见》,提出保险公司要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推动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互联网保险代理人迎来了新的发展空。具体分为一般要求;构建民生保险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加大救灾参与力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有10个部分36条。

4.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数据交换规范

随着保险行业和医疗卫生行业标准化建设的推进,医疗保险数据交换规范的编制条件正在逐步成熟。该标准由中国平安编制,历时三年完成,旨在实现保险行业与医疗行业的信息交换与共享。该守则借鉴了国际上最先进的管理式医疗概念。在满足网上结算要求的基础上,以提升健康保险管理水平为重点,综合考虑医疗网络管理、健康保险数据挖掘、健康管理、产品设计等需求。,从而进一步满足深度数据挖掘的需求,以满足健康保险未来的发展和管理需求。

5.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依据,大量参考国内外保险数据交换标准编制和实施的成功经验,根据国内再保险业务活动的基本特点、技术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而成。该准则的制定有助于节约企业的业务处理成本,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从而促进再保险业务的发展。该标准为再保险业务处理提供了统一的交易类别、数据交换格式和数据字典,为全国再保险领域的数据交换提供了合规性。

6.保险电子签名技术应用规范

该规范已纳入中国保险行业标准化“十三五”规划。在保险行业,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可以贯穿于承保、保险、合同、担保、理赔、赔付等所有需要消费者授权、确认、签字的重要环节。本标准的发布规范了保险行业电子签名应用的技术要求,以及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应采取的建议措施。

7.保险业车联网基础数据元目录

车联网基础数据元是一定车联网环境下的最小数据单元,是以车联网主体和相关活动为重点,对车联网管理中应用的特征和表示进行标准化的结果。数据元素目录是以目录形式排列的车联网数据元素的集合。本标准中数据元素的选择和确定遵循了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的原则,并借鉴了现有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于没有参考标准的数据元素,根据保险业务的实际需求,充分考虑保险业务管理中广泛使用和接受的理念。该标准的建立将为车联网数据的收集、积累、整合、分析和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提供保障。

8.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网上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年,银监会发布《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指导意见》的一个背景是,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加速发展,科技赋能驱动财产保险行业不断转型升级,网上财产保险业务成为加快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最具活力的因素之一。《指导意见》将立足于深化财产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整合推进线上任务,拓宽线上服务领域,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夯实线上工作基础,促进财产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根据工作目标,2022年,要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基础完备的线上体系,与银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进程和广大人民群众财产保险需求相适应。并鼓励有条件的公司探索全流程在线保险服务。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监管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处理、监管数据的使用、监管数据的委托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34条。

一是明确管理机制和工作职责。《办法》明确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归口管理,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同时,《办法》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在监督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二是突出数据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对监管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停用和销毁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强调银监会系统对外提供监管数据时应充分评估数据安全风险。

三是加强监管数据委托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包括为银监会提供监管数据服务的受托机构。同时,《办法》规定了建立监管数据委托关系的条件和受托人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监管数据服务的基本条件。

四是加强监管数据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各业务部门和受托机构应按照数据安全监管规则定期开展自查,列出数据监管重大安全风险及其应急处置要求。

10.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方式纳入互联网业务监管。这种展示模式在获得客户授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了用户和数据获取的范围。规范的重点内容包括: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系统应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界定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规范;全程规范售后服务,提升消费体验;根据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分别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保险代理业务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的过渡性安排。

11.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监管办法

《办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提出了全面要求。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机关。

二是《基本要求》规定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人员责任制、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告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

再次,提出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明确了保险中介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

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

五是规定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考核、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符合《保险代理人规范》、《保险经纪人规范》、《保险公估人规范》中关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六是《补充规定》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以及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

12.保险移动应用信息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保险移动应用系统在需求、设计、编码、测试、发布、运行和维护各阶段的安全建设和管理。明确了保险移动应用系统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中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技术要求包括移动应用客户端安全、移动应用服务器安全和业务安全;安全管理要求包括组织结构、安全管理体系和生命周期管理。

13.银行业和保险业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

《办法》共7章46条,对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提出了全面要求。

一是总则中明确了IT外包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自身IT战略目标相适应的IT外包管理体系,将IT外包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外包带来的风险。

二是在IT外包治理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外包策略、外包禁止、服务商管理策略、外包分类、外包分级管理、退出策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对it外包准入提出监管要求,包括准入前评估、尽职调查、合同等。,并对非居民集中外包、跨境外包、同业及相关外包提出了附加要求。

第四,明确IT外包监控和评估的要求,对外包过程监控、效率和质量监控、服务监控和评估、服务提供商运营监控、异常纠正、相关外包评估和外包终止做出规定。

五是规范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对外包风险识别与评估、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非现场外包现场检查、年度风险评估和审计等提出要求。

六是对监管机构实施的外包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包括事前报告要求、重大事项报告、监管评估和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监管干预、现场核查、监管问责等。

14.《关于银行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这是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首个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专项文件。它从机制、方法等方面规范和引导银行和保险业的数字化转型。,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做出顶层设计,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完善组织架构和机制流程,积极发展产业数字金融,大力推进个人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市场交易数字化水平,构建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构建安全、高效、共赢的金融服务生态圈,重点加强数字化风控、科技、数据能力建设。《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要全面提升数据治理和应用能力。

一是完善数据治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加强制度建设和评估。

二是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数据资产管理体系。

三是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建立企业级数据标准体系,形成基于数据识别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四是提高数据应用能力,通过数据驱动推动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提高大数据分析支持实时业务应用、风险监控和管理决策的能力。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意见》明确,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强化数据安全访问控制,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闭环安全管理机制。

针对如何转型,《指导意见》提出了六个方向。

一是积极发展产业数字金融,搭建数字金融服务平台,推进开放式银行建设,加强场景聚合和生态对接。

二是大力推进个人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拓展线上渠道,丰富服务场景,完善数字化管理体系,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可获得性,推动解决“数字鸿沟”问题。

三是提高金融市场交易业务数字化水平,加强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投资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是构建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内容运营、市场活动运营和产品运营能力。

第五,构建安全、高效、共赢的金融服务生态圈,加强系统整合,加强内外部资源整合,建立健全面向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机制。

六是加强数字化风控能力建设,提升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水平。

15.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与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办法》第四节对目前市场较为关注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或回笼资金、违规授信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禁止。此外,禁止性规定还包括: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本质、规避监管要求,或为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融资、移动资产、空转移套利或隐瞒风险。

为确保上述《银行业和保险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落实和细化,《办法》压实了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建立了层层问责机制,强化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能,在管理层设立了跨部门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了牵头部门,设立了专门岗位,落实了关联方认定和日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对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公司治理监管评价结果为E级的银行业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资金运用和资金为主的关联交易。违反者可被行业通报,责令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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