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网暴:不以一己之快害他人权利

核心提示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近期,合肥一位女子在社交平台晒了自己的订婚照后,被造谣是“8号技师”,遭遇网暴;另有一位不久前刚被保送读研究生的浙江某大学女性毕业生,因染了粉色头发,被指摘“不正经”,同样遭受网暴。网络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近日,合肥一女子在某社交平台晒出订婚照后,被造谣为“8号技师”,遭遇网络暴力;另一位浙江某高校女毕业生,不久前刚被保送读研,因为一头粉发被指“不诚实”,同样遭遇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还会产生一些导致受害人因受辱而自杀的严重后果。

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再到现在的虚拟社会,人们的言论场所、舆论场、意识形态场从传统的单向街道、广场、礼堂、报刊杂志变成了双向的虚拟网络世界,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一个红头发的女孩正走在街上。不喜欢的人可能会在背后议论、指指点点,但这些人不会当面评判、谩骂她。一旦进入网络世界,有些网友会公开评论对方,甚至有些人会用最恶毒的语言与对方对话。这些网友不用观察真相,不用照顾当事人的感受,也不用担心自己行为的后果。

网络暴力是对个体的集体道德审判,构成对他人的侮辱和伤害,破坏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络暴力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仅限于网络恶评和谩骂;二是升级为人肉搜索后暴露个人信息;第三,掌握实体信息后,网上暴力转化为线下暴力,即线下对网络个体的骚扰和威胁。三个层面对被网络攻击的一方的伤害是巨大的。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网络欺凌者不追求真相,言语暴力的传播伴随着不明真相的转发,网民陷入集体无意识。“狂欢”背后的伤害和撕裂,不是他们会考虑的。

网络是绝对不合法的,网络暴力必须被规范和调整。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造谣者还是实施网络暴力的网民,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并不少见。

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包括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甚至故意杀人罪,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行政拘留和侵权责任。

《民法典》强调对人格权的有力保护。利用网络语言、图片、视频进行侮辱诽谤,故意传播、转发虚假的或者侮辱性的文字、图片,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受害人可以要求网络欺凌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过程中,根据《民法典》第997条,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95条等规定,网络平台在知道侵权事实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可以对网络暴力提起公益诉讼。对于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严重的网络暴力,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可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网不严密,但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不断层出不穷?在我看来,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网空之间定位不够清晰,权责不对等。网络是应该完全物化还是继续适度虚拟化,目前还不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有些人做了坏事也不留名,人肉搜索一个人物化也是相当容易的。这让网络欺凌者心存侥幸,认为在手机和电脑屏幕背后,“按键”伤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是对网络侵权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有人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世界,它对人的伤害也是虚拟的。他们觉得网上骂人和当面骂人不一样。在网络生存时代,这个概念必须被扔进历史的垃圾桶。网络取代了传统的舆论场,成为现代人参与公共生活、实现公共表达的主要平台。与传统舆论场相比,网络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是千万倍以上。

第三,对网络舆情的分析不够。网络民意不等于现实世界的民意,参与网络暴力事件的评论者根本不能代表普通民意。绝大多数普通网友不会参与评论,会互相说坏话。最多,他们只会看着。在所谓的网络舆情中,有多少实际上是为了吸引流量和粉丝而借机炒作,又有多少是买通网络水军试图“带节奏”的商业行为,值得深入分析。

对于追求文明表达的个人来说,避免网络评论伤人伤己,其实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讲证据,评论要基于事实判断,一分证据一分文字;二是谈观点,在做价值判断的时候,不要用自己的速度去危害别人的权利。

发表于2022年8月22日《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第1057期。

杂志标题:规范网络暴力:不要用自己的速度损害他人的权利

作者:王世柱

编辑:王晓霞

编辑: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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