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侵权案

核心提示曾经被部分人认为无关版权保护的知乎问答,如今也已被明确可同享著作权保护。7月3日,海淀法院公布了一起知乎问答被改编成短视频的侵权案判决结果,新片场等两被告被判决停止侵权。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知乎问答被侵权的案例逐渐增多,且随着知乎问

曾经被一些人认为与版权保护无关的知乎问答,现在已经明确与版权保护共享。7月3日,海淀法院公布了一起知乎问答改编成短视频侵权案的判决结果,新工作室等两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行为。据北京商报今日记者调查,近年来,知乎问答侵权的案件逐渐增多,而随着知乎问答的火爆,一些影视制作公司开始从知乎寻找“免费”的故事灵感,拍摄相关作品进行运营,试图以较低的成本盈利。这个侵权利益链条也成为了损害版权生态的鱼刺。

“免费自采”导致侵权不断

海淀法院公布的案例快报显示,辛先生在知乎的一个帖子下,发表了一篇基于自己真实经历的书面回答,后来发现该文已被改编成短视频。故将被告新工作室、被告王先生、被告创科诉至法院,要求新工作室删除已发布的被告视频,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13709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新工作室停止侵权,并与被告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支出13709元;萌创客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者,是信息存储空的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一经公布,便引起了业内的关注,知乎问答也可视为版权作品进行讨论。然而,知乎问答的侵权行为在本案中并不是第一次出现。2017年,知乎起诉微博账号“大神论”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不仅未经知乎用户许可转载该问答,从而获得大量关注,还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从事广告业务。

由于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帮助平台用户维护自身权益,知乎也安排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处理侵权事件。知乎方面告诉北京商报今日记者,目前平台上设立了知乎版权保护专栏,同时会每日回复用户的查询,帮助用户了解版权、维权。今年5月,共收到14起涉嫌侵权的投诉,其中网站侵权投诉11起,新浪微博投诉3起。上述投诉已跟进处理。

但通过海淀法院判决的案例可以发现,知乎问答的侵权方式不再只是未经授权的转载,而是成为了影视作品的素材。一些影视制作公司会选择知乎的问答来寻找故事的灵感,问答未经授权的改编也会出现。

适合以低价和高价出售

据北京商报今日记者调查,部分影视制作公司在聚焦后者后,选择将知乎问答变成自己的“免费午餐”,擅自改编作品。他们还通过各种方式低价改编作品,然后进行运营,获取高额利润。

编剧王女士表示,这种趋势与目前的市场环境密切相关。由于人们的喜好多样,变化迅速,编剧创作的原创内容能否被市场认可是个未知数,存在风险。而知乎问答里的内容,可以通过用户的喜欢和评论进行前期预测,相当于一定的市场反馈。一些影视公司为了降低风险,瞄准了知乎问答。

侵权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不仅选择了非授权的方式,还对写手进行了“精挑细选”,从而更大程度地降低了成本。

据编剧徐先生介绍,由于名气不同,编剧的成本会有明显的差异。名气越高,价格越贵。以网大的作品为例。稍微有点名气的编剧,每个可以卖到10万元,而不出名的编剧,比如还在读大学的学生,或者刚毕业的新编剧,价格相对较低,只有2-3万元。

正是这些鲜为人知的编剧受到侵权公司的青睐。“以上公司在知乎问答中选择的素材,大多是为了形成一些人物形象或者有基本的故事情节。所以对于写手来说,只需要在素材的基础上进行打磨即可。难度比较小,对编剧要求不高。当然,打一巴掌拍不响,很多写手为了获得更多锻炼自己的机会,所以也选择和侵权公司合作。一个想要低价,一个想要机会,交易就达成了,”徐先生说。

这意味着,仅在编剧层面,侵权公司就可以节省数万元,然后演员的选择也会向刚入行的演员倾斜,从而再次降低成本。但作品成型后,侵权公司不会选择低价出售,在宣传原创性和内容特色的同时,会出高价从中获利。

碎片文字共享版权

近年来,知乎问答等知识分享平台层出不穷,成为大众在线分享经验的一种主流方式。但是,仅仅几行经验分享和知识分享看似支离破碎,却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闻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表示,一部作品是否受到版权保护,不取决于它的长度,而取决于它的独创性。有些作品可能有20个字,但内容是自己创作的,与其他作品形成自己的独特性,所以也是原创,受版权保护。但有些作品可能字数很多,内容却无法脱颖而出。如果和别人相似简单,就很难想到原创。

以本案为例,根据法官的解释,知乎的回答虽然涉及的字数不多,但是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定和情节系列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同时,该答案可以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另外,在认定两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时,除了按照‘联系+实质相似’的规则进行判断外,还应当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完全独立创作的两部作品,即使符合‘联系+实质相似’的要求,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构成抄袭。因此,在本案中,法院首先论证了权利作品与被控视频的实质相似性,然后审查了被告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最后结合被告不能证明被控视频是独立创作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该案法官进一步解释。

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现在很多用户并不知道自己在平台上有一个简单的回复。一旦被他人无偿查封变现,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乎资深用户梁先生告诉今日北京商报记者:“由于大多数人对版权保护漠不关心,从2016年开始,我和一些朋友会有意识地搜索网络视频平台和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我们会私信那些作者。版权意识的提升不能只靠打赢一两个官司就能得到重视甚至普及。这需要创作者、平台、相关行业公司、机构,甚至监管部门共同行动。”

北京商报记者杨璐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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