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第十条“着力激发重点群体增收活力”提到“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并依法依规适当支付兼职报酬”。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关于允许教师兼职、兼职取酬的说辞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人觉得这个动作有点大,也有人担心教师兼职会被放开。「付费导师」会「盛装上市」吗?
这个解读确实已经过去了。关于“有偿家教”,教育部有严格规定:绝对禁止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因此,任何地方都不会有冲突的规定。至于《意见稿》中提到的教师兼职和兼职工资,与有偿家教无关。

兼职工资确实能激发教师增收的活力。
从增加居民收入的角度来说,教师在业余时间和休息日兼职并获得相应报酬是没有问题的。一是教师有寒暑假,休息时间多,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兼职,为社会创造价值,同时增加收入;第二,教师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之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创造财富,对社会和个人都是有益的。
教师兼职的方式有很多,心理咨询、体育教练、新媒体运营、写作投稿、视频制作、科普、法律援助、决策咨询、艺术品交易、开琴行、开书店等...
有了兼职,教师的收入会增加,生活水平会提高,社会地位会提升,“穷书生”的称号也会渐行渐远。某中学的一位老师很期待这份“意见稿”能尽快成为“正式稿”。他说,经常有学生家长找他给孩子补课。只要允许老师兼职,他们都会拒绝这些家长的要求,再也不补课。

兼职教师应遵守法律法规。
教师,尤其是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既然是公职人员,做什么都要符合公众利益。公职人员的兼职行为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其兼职收入也要申报。
如果参照部分高校教师的《兼职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也需要与所在单位约定权利义务。兼职不能损害、侵占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更不能推卸自己已经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收入需要按规定纳税。
兼职教师要适度。

任何事物都有质和量的极限。如果超过一定量,事情就会恶化。所以凡事要保持质和量的统一,这是实践中的中庸原则。兼职老师更是如此。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结果可能会改变“教师兼职是为了适当增加教师收入”的初衷,让兼职变得“陈腐”。
关于高校教师兼职,很多高校都有成熟的规定,有些高校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已经形成了默契。然而,中小学教师兼职并没有被广泛讨论,也没有形成规范。《意见稿》明确要求教师适度兼职,为这件事定义了一个框架。这只是一个衡量标准。每个学校,每个老师都要做好控制。基本前提是不能影响正常教学。
综上所述,教师兼职和有偿家教是两个概念。与补课无关的教师兼职活动,不违反“不得有偿家教”的相关规定。
问题很清楚,但还是没有打消人们的疑虑。有网友认为,如果教师兼职合法化,一些教师可能会热衷于兼职赚钱,而忽视教学。会出现这种现象吗?应该说是有可能的,如果这个政策出台时没有配套的规章制度,教师兼职难免会出现一些“怪现象”。
“好的制度会让坏人变得更好,坏的制度会让好人变得更坏”不无道理。相信有关部门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相关细则,在适度范围内给教师兼职戴上“紧箍咒”,让教师兼职成为教书育人、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