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奇想,我把奥特曼和自有品牌小熊瑞恩创作出了很多情景小故事,拍成了短视频,很受观众的喜欢。奥特曼的玩具是我自己买的,视频素材是我自己拍的,怎么我就被告侵权了?
明确一下,这种情况,确实侵权了!购买奥特曼玩具虽然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并不能延及使用奥特曼美术形象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使用奥特曼卡通形象并搭配其自主品牌小熊瑞恩形象为主要角色,演绎出不同的情景小故事,拍摄成小视频上传到网络。在每一段视频结尾都有被告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展示,客观上拓宽了自有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流量,对于提升小熊瑞恩的知名度、推广其自主品牌具有明显作用。
同时,被告拍摄上传的视频中涉及“奥特曼”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3个奥特曼形象,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万元及公证费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