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这个电商衍生出来的“新职业”是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打击的,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也是骗子行骗的主要手段之一。警惕招聘刷单兼职和代为刷单的广告宣传,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要坚决拒绝刷单,保住自己的钱袋子,以防上当受骗。
【案情简介】

阿美是个家庭主妇,她苦于自己没有收入来源,又要照顾孩子做家务,无法全职工作。思来想去,阿美利用自己擅长的厨艺开了个“xx点心铺”的网店。但小店新开,打不开市场,没什么生意。
某日,阿美在网上看到了一个刷单广告,就加了一个“A网店刷单管理”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只需要8000元服务费,便可以给阿美的小店进行刷单和店铺页面优化服务,提高店铺好评率和点击率。但下订单买商品的费用需要阿美先付过来,好评完毕后即“刷单”成功后,对方表示会主动申请退款,届时网购平台会将款项原样退回阿美的账户。
阿美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8000元服务费和6000元下单费。但“A网店刷单管理”在收到款项之后就失联了。阿美这才意识到被骗,遂打电话报警。
后当地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最终抓获了使用“A网店刷单管理”微信与阿美接触的赵某。案件侦查结束后,被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鉴于赵某有认罪认罚、已对阿美退赔全部赃款和取得阿美亲笔谅解书的情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
刷单,又称专业点赞、圈粉等,是很多人耳熟能详的网络兼职。然而大家可能并不知道,这个电商衍生出来的“新职业”是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打击的,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也是骗子行骗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刷单引发的刑事案件持续高发,其发案之多、金额之大、方法之多变,已经可以称得上是诈骗界的“王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警惕招聘刷单兼职和代为刷单的广告宣传,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要坚决拒绝刷单,保住自己的钱袋子,以防上当受骗。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