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河南商丘刘先生的情况反映称:其儿子刘国正在学校安排实习的企业实习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刘国正右眼被化工原料“防白水”灼伤,今后的生活、就学、就业都会受到颠覆性的影响,而作为安排不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学生实习的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却百般推拖不积极赔偿,致使未成年人学生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希望媒体关注。
群众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日前,记者来到商丘了解有关情况。刘国正,2004年7月11日出生。于2019年9月就读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专业,2021年7月,按照学校安排,到苏州百硕电脑厂“实习”,2021年11月8日上夜班期间,在22点10分左右,在用工方未安排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化工原料“防白水”溅入刘国正的双眼内,造成其双眼不同程度受伤。学校派去管理的住厂管理人员徐腾飞将刘国正送到苏州市立医院简单治疗后拿了几瓶眼药水,便返回到工厂宿舍。刘国正在眼睛极度疼痛和不适的情况下,于事发三天后才给家长发了信息,家长知道后立即赶往苏州,在家长的强烈要求下,徐腾飞才前往医院专家门诊处诊断,经过诊断,刘国正右眼眼膜重叠,伤情比较严重,医生说该院无法治疗,建议去上级大医院手术。根据医生的建议,徐腾飞与刘国正及其家长前往上海复旦医院就诊。

经诊断,双眼球化学性灼伤,并进行右眼羊膜移植手术。术后两天,由于医院床位紧张和疫情原因,医院让出院回家休养,每隔几天就要去换药复查,家长考虑到来回路程较远、疫情防控比较紧张等情况下,经与徐腾飞商量后万般无奈之下在上海复旦医院附近一宾馆内住了近一个月。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才返回商丘家中,并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定期复查。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又前往郑大一附院进行拆线手术以及定期复查。现右眼没有恢复到受伤前的视力,根据以往类似病历医生判断可能会有下降趋势。

据上海复旦眼科专家说,刘国正的眼睛因此次伤害后,会造成患白内障的几率高出常人的数倍,如视力下降到一定程度,将进行眼角膜移植手术。根据现有的情况,未成年人学生刘国正今后的生活、就学、就业都会受到颠覆性的影响。
刘先生告诉记者:作为安排不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学生实习的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对此事故的处理态度非常消极,没有拿出一个相应的处理方案,只是问孩子家长想怎么处理?未成年人刘国正眼睛受伤的事实无法改变,家长经过理智的考虑后,只要求刘国正的眼睛能在日后不要继续恶化,希望校方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赔偿。但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的答复是:“要是协商解决的话,就给几万块钱,要不然你们就去起诉”走法律程序。
令记者疑问的是:未成年人刘国正所学专业是土木工程,“实习”的话理应去一些和所学专业有关联的企业,不知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是出于何种原因,让不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学生去和自己所学专业毫无关联的工厂“实习”,校方派去的住厂管理人员徐腾飞的职责是什么?难道就是孩子双眼被化学物品灼伤,随便拿几瓶眼药水就完事了?如果不是孩子实在无法忍受疼痛告知家长,学校难道还要继续隐瞒下去吗?校方派自己不到法定年龄的学生去工厂“实习”有没有为学生的安全着想过?接触化学物品时,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措施,学校及派去的住厂管理人员和苏州百硕电脑厂难道连这一点常识都没有吗?
据记者了解,虽然未成年人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例来处理,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商丘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未成年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百硕电脑厂在和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学生实习合作协议时候,对不到法定年龄的学生进入企业实习的未成年人学生也应该承担把关不严管理不善的责任。
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在校生的实习是通过学校安排、推荐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推荐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此,河南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应当对实习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给学生一个公正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