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享会员”方式看电影,蔓蔓看APP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200万元

核心提示因认为“蔓蔓看” 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公司将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

因认为“蔓蔓看” 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公司将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

“蔓蔓看”上看电影 不用看广告也不用付费

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蔓蔓看” App上,未经原告许可提供《战狼2》的在线有偿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经营模式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带宽等成本就向用户提供原告平台的付费视频内容,将使大量不愿意观看广告和付费的用户转而使用“蔓蔓看”软件。其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蔓蓝公司辩称:“蔓蔓看”软件使用的是内容搜索和推荐技术,并没有任何盗链或将对方平台内容下载到服务器中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商业模式为“共享会员”的创新经济模式,该模式提升了用户体验,且无害于甚至增加了原告平台的收入和价值,本案系原告利用《反不正当竞争》作为垄断的武器,打击创新型企业。且App运营以来一直合法购买优酷会员并在规则内使用,被告可能违反优酷会员协议构成违约,但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使用“蔓蔓看”APP追剧,既不需要开通视频网站的VIP,也不需要观看广告。

APP的介绍语中赫然写着“这款APP可以让你追剧全程无广告,全篇无广告精彩不间断,观影最实惠,无需开通会员观影低至0.5元。”

法院:确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属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蔓蓝公司不构成对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本案中,涉案影片的播放系通过用户点击,访问优酷网站涉案影片链接地址,同时登陆被告购买的优酷网站VIP会员获取的正版影片资源,因此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直接行为人是原告而非被告,被告仅实施了提供作品链接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同时,因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被告行为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但法院认为蔓蓝公司所谓“共享经济”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经营者,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在明知互联网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情况下,以个人购买的视频源平台会员账号进行经营牟利,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优酷公司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付出的合理支出。最终,法院判决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徐慧瑶 文 刘建华 摄

通讯员:龚娉 李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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