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消息,7月29日,枣庄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金诈骗工作情况。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金诈骗工作情况。枣庄中院刑一庭副庭长王新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养老金诈骗典型案例。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频发,催生了大量上下游犯罪,围绕电信网络诈骗形成了一条黑色灰色违法犯罪产业链,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以“养老”为名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屡禁不止,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稳定。

枣庄市两级法院始终把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养老金诈骗犯罪放在突出位置,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依法严惩、全力追回损失、加强法治宣传、抓好建章立制等工作重点。他们以刑事审判为抓手,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全力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保护群众权益。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59件168人,判处116名被告人实体刑,52名被告人非监禁刑,追缴赃款439.5万元,并处罚金512.3万元。一审审结养老金诈骗案件7件45人,涉案金额1480.1万余元。
在依法打击的同时,枣庄中院制作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手册》、《老年人防骗指南》等宣传资料。枣庄中院通过全市法院集中宣传与各区法院日常宣传相结合,组织全市干警走进社区、超市、公园、广场、家庭、直播间、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当面答疑、举办普法讲座等方式,揭露诈骗“套路”。
下一步,枣庄两级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担负起政治责任,继续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金诈骗的力度,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1.通过投资理财诈骗老人的案件
[基本情况]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先后在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注册成立枣庄顺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枣庄煮雨餐饮有限公司、枣庄顺哲旅行社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等公司,出租房屋,招募业务员,虚构并预存与他人不等数额现金,成为银卡、金卡、白金卡、贵宾卡会员。卡内余额可自由消费,余额不消费可返还等。,月息1到2分,赠送旅游为诱饵。通过会议、传单、电话和饭局等。、集资参与人牟林、、郭某等117名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集资329万余元。
[判断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与集资后的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9万余元。
[警示意义]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承诺高额回报、散发传单、召开会议、口口相传等方式,采用诈骗手段向不特定社会对象非法集资,偿还一小部分本息,主要是借新还旧。获得的资金大部分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告诫广大老年朋友,不要只追求高收益,更要提高警惕,拒绝高额利润的诱惑,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提高风险辨别能力,保持理性投资,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利用“老年用品”诈骗老年人
[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石某、张某等人依托临沂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电话销售为主要手段实施电信诈骗。石某等人组织被告人乔某某、乔某、马某等人按照既定的话术打电话,以销售收藏品、保健品、药品为幌子,吹嘘物品价值,以赠送礼品、中奖、代金券为噱头,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乔某某直接实施诈骗金额33964元,被告人乔某直接实施诈骗金额40403元,被告人马某直接实施诈骗金额11747元。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乔某、马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他们自愿签署了认罪悔罪书,并退还了损失。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
如今,老年诈骗套路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网络知识匮乏、防骗意识薄弱的特点,打着“赡养老人”的幌子实施诈骗犯罪,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本案中,被告人乔某某、乔某、马某以销售收藏品、保健品、药品等“老年用品”为名,诈骗老年人。在此,我想提醒各位老年朋友,“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会有陷阱。”购买药品和保健食品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身体不适要及时去医院治疗。你应该对免费提供的“优质”服务保持谨慎。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凡事都要和子女沟通讨论,提高自己的防骗意识和能力,保管好自己的养老“钱袋子”,安享幸福晚年。
3.网络交友诈骗案。
[基本情况]
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刘创办并依托该公司,招募、纠集被告人李某、郭某、范某负责工作室,并组织工作人员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添加男子为好友,引导其进入直播间。作为女性,她化名“张”与其聊天,按照被告人刘提供的文字与聊天对象培养感情,并配置了主播提供的照片和视频。以恋爱送礼、直播完成任务等名义。,引导被害人在指定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打赏主播,以虚假发货、以次充好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9万余元。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郭某、范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是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十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警示意义]
近年来,“杀猪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较多,且呈现出更加明显的集团化、专业化、信息化趋势,犯罪手段和犯罪套路不断更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李某、郭某、范某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诈骗,并在网上交友实施“杀猪”诈骗。在此,我想提醒广大市民,“网上交友需谨慎,其中不乏虚伪”。通过网络交友,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随意点击陌生链接,随意透露个人身份信息,轻松给陌生人汇款,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4.利用充值返利诈骗案件
[基本情况]
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龚某、等通过QQ发布在网上,利用“明星”充值返利等虚假投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梁某与被害人QQ聊天,进行具体诈骗。李某等被告人明知梁某实施诈骗,仍向梁某提供微信二维码,帮助其收款、转账。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警示意义]
本案中,梁等人通过QQ在网上发布充值返利的虚假投资方式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中,一些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和大学生。被告人侵害了未成年人或其家属的财产利益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在此提醒家长,关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保管好自己的相关账户信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
5.用人“解封微信”诈骗案件。
[基本情况]
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付某明知等人在网上虚构开通企业微信、帮助他人解封微信、帮助他人追回被盗微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石某、李某、叶某、尤某13万余元,仍向等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款账户,帮助等人收取诈骗款11万余元并退至。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款后转账或套现,与等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警示意义]
这个案例的警示意义是双重的。一是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骗子的触角多伸向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比如本案中,被骗者中有三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日常生活中,家长要管理好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监督未成年人使用手机,避免上当受骗。第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但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二维码等个人信息帮助收取被骗钱款,可能与被骗者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为了利益而交给他人。否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就得不偿失了。
6.用“单返利”诈骗案。
[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19年,李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结伙,通过“兼职E家”、“友享尚云”等网络app,利用微信群发布高额回报、提成等信息,冒充客服答疑解惑,以小额返利为诱饵,通过app吸引社会人员投资,然后关闭平台将投资款据为己有。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孙等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6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鉴于6名被告人均表示愿意积极退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6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
“动动手指,在家就能赚钱。”“可以轻松刷单,一天赚100元。”你认为是商家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进行的虚假交易。其实这些都是骗子的伎俩。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骗子会以“结算前必须多付几单”、“任务出错”、“卡单”等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和奖励,不断引诱被威胁的受害人继续买单。据不完全统计,在这类案件中,18至25岁的受害者占总数的近60%,其中大部分是学生。在此,提醒广大青年朋友“肖恩小惠是陷阱,远离刷子保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