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一起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被告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权。
2016年6月27日,48集电视剧《老九门》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全国发行。根据《老九门》制片方、联合制作方、联合出品方发布的声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专有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

在原告的申请下,公证员在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app中搜索“老九门”,出现了《老九门》的影片截图,显示了影片的上映时间、集数等基本信息。点击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放映线依次放映相应的剧集,影片放映内容与《老九门》一致,原告有权。片名是《老九门》,制作团队信息在片尾。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认为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老九门》相关侵权内容;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调查被告侵权行为、起诉被告的合理费用,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APP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属于直接侵权人。此时,认定被告是否侵权的关键是判断其在日常经营中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如下:第一,从被告的经营范围、自身的宣传定位来看,被告是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专业网站,应当具备信息识别和管理能力,应当具备对链接内容进行合理审查的能力和义务;其次,涉案电视剧《老九门》是当年的热门电视剧。即使原告所说的收视率无法核实,被告作为从事影视作品分享的专业从业人员,也应该知道其知名度。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知道其网站上出现的许多第三方链接是侵权的,但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第三方链接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被告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作者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者单位:范燕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