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消息4月29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数字简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京0108,审判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催化剂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数字简史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爱奇艺诉称,两被告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通过普通销售人员向第三方提供原告爱奇艺网站视频刷屏服务、爱奇艺用户粉丝刷屏服务等违法行为,从而造成爱奇艺网站视频内容和爱奇艺用户粉丝的大量虚假访问。该行为污染了“爱奇艺”网站的数据,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法院经查明,认定两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爱奇艺网站上通过刷好评、刷粉丝、刷播放量等方式进行虚假交易,并以此为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即原告主张的刷单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判决结果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两被告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