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法庭通报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的审理情况。从发布会上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竞争垄断案件数量保持高增长态势,预计2022年此类案件数量将超过500件。该院审结的此类案件中,涉及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案件越来越多,许多竞争、垄断案件具有典型的标杆意义。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及时回应司法诉求,规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
作者:张存

竞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及新领域、新业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民事一、二审案件的同时,集中管辖不受国家反垄断局行政处罚的垄断行政案件。据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成立至2021年底,共受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436件,审结1244件。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玉水介绍:“近年来,我院受理的竞争垄断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及的领域和行业逐年扩大,案件类型日趋全面。其中,2020年受理竞争垄断案件184件,2021年受理306件,同比增长近66%。预计2022年竞争垄断案件将超过500起。”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即搭便车、不劳而获、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垄断是一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该院法官兰说,“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未经同意在他人合法经营的网站中插入链接、强行跳转、抢夺网络资源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或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等。;垄断行为包括限制交易、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合作行为。”
兰法官表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正是通过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规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引导市场经营者有序充分竞争,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
兰法官在介绍竞争垄断案件特点时表示:“首先,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行业,还涉及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要领域,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越来越多。此外,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不仅影响市场经营者的利益,还涉及一个行业商业模式的存亡,对消费者的利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三是涉及知识产权各领域以及知识产权与其他领域交叉的案件日益增多。比如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和技术创新的界限,垄断行为和契约行为的界限等等。,这些问题会随着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而日益凸显。”
明确案件审理中的规则和边界,回应司法需求。
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批典型案例,通过界定边界、完善规则,回应新领域、新业态的需求。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未经授权抓取微博后台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本案中,被上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是新浪微博的运营方。上诉人某软件公司通过其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微博平台的数据可以分为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对于公共数据,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和重用,而对于非公共数据,只能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获取。本案中,在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且不能证明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上诉人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过被上诉人设定的访问权限,从而获取微博平台的非公开数据。上诉人的行为干扰了微博平台的正常运营,增加了被上诉人的运营成本,影响了被上诉人的对外授权及相关收入,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8万元。

“通过对数据类型的分析,法院明确了哪些数据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合法获取,哪些数据不可以未经许可通过技术手段不当获取和利用,从而为数字经济环境下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合理利用提供了指南。”兰·郭虹法官说。
清华大学张教授在评价该案时表示:“该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完善了平台经济和数字领域的竞争法适用规则,进一步推动了平台竞争治理的法制化。”
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录播”、“一键分享”不正当竞争案。
被上诉人某艺术科技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某老虎网络公司开发的360浏览器,通过提供“录播”、“一键分享”等功能,诱导用户通过360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站,完成作品录制,再传播到第三方平台进行利益分成。该行为破坏了爱奇艺网站正常合法的网络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360浏览器提供的“边播边录”、“一键分享”等功能,诱导用户规避“禁止下载”等技术措施,免费传播作品,致使被上诉人的业务资源流失,其用户流量损失,破坏了被上诉人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关于技术中立的理由不能成立。如果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被其他经营者随意干扰、阻挠或破坏,必将使经营者无法预期自己的经营活动,从而对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30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的刘继峰教授说:“这个案例重申了以下几个概念:第一,技术中立原则不仅仅基于技术本身。技术是一种生产力,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福利,但如果技术服务于帮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其中立性就会被打破;第二,技术本身是一种产品,在应用中也是一种竞争工具。如果技术应用的后果直接削弱了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技术工具本身及其应用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再次,面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如何协调,是立法需要关注的问题。具体条款在适用上优于一般条款。第四,在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广义理解竞争关系。”
配备竞争垄断专业审判队伍,积极应对新行业、新模式的司法需求。
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提升竞争垄断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法院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中新设“竞争垄断委员会”,配备竞争垄断专业审判团队,依法妥善审理竞争垄断民事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玉水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严格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加强反垄断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的意见》中提到的“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的要求,依法妥善审理竞争垄断民事案件,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以及企业的规模优势,还能遏制企业滥用优势,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领域竞争和垄断案件审判,积极回应新产业、新模式司法需求,推动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为数字北京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竞争垄断案件审判,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明确司法裁判规则,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宋玉水表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持续活跃,未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竞争和垄断案件数量仍将保持高增长态势,相关案件的审理和相关主体权益的保护也将面临更多新的任务和挑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审判,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首都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许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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