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该如何降低金融风险,可提出哪些建议

核心提示引言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该如何降低金融风险,可提出哪些建议?——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信贷、小微信贷数据记录中心,统计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小微信贷的具体数据,有利于国家控制消费信贷规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分散

引言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该如何降低金融风险,可提出哪些建议?——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信贷、小微信贷数据记录中心,统计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小微信贷的具体数据,有利于国家控制消费信贷规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分散保险销售渠道

与信贷业务类似,传统的保险产品同质性程度较高。以蚂蚁集团为例,不同公司在蚂蚁集团平台上销售的保险产品本质差别不大。

在销售渠道集中于一家平台的情况下,由于互联网科技平台与第三方保险机构的合作模式或者基于特定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

可能出现大规模用户都选择同一家保险公司产品的情况,导致出现一家保险公司独大的情况,并且蚂蚁集团合作的保险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国泰保险,在这种关联关系下,考虑到蚂蚁集团的大规模用户覆盖,系统的风险性可能进一步提高。

与此同时,蚂蚁集团在保险领域的创新也不容忽视,其利用大规模用户优势与先进算法推出的创新型保险产品“相互宝”基于保险的工作原理在为客户实现保险作用的同时有效降低了保费,为客户创造了价值;

基于线上购物场景推出的退货运费险也为用户带来了方便,其在保险业务办理、保险理赔自动化方面的技术积累也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在保险领域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为避免由于渠道集中可能导致的保险公司一家独大的情况,应在与蚂蚁集团类似的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平台上剥离传统保险险种的销售,同时摈弃第三方保险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大型平台上进行保险产品销售这一销售方式,避免销售渠道集中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提高的问题。

一方面为推动保险领域的金融创新,应鼓励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进行创新型保险品种的开发,

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积累方面有其特定的优势,应鼓励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依靠其优势,在保险细分领域进行业务创新,开发适用于不同场景下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允许其进行创新型产品的销售,推动金融创新。

另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在保险业务的自动化处理方面已经有了较好的技术基础,如在信息处理方面的光学字符识别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在评估用户上传病例的真实性,实现自动化理赔方面实现了较好的创新。因此应推动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服务模式由提供销售渠道向主要提供数字技术服务转变,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运营效率。

规范理财业务宣传活动

由于理财产品与信贷产品和保险产品不同,理财产品具有种类多、差别大的特点,以基金为例,基金经理、投资风格、产品配置等原因均会导致不同理财产品存在较大差别,

投资者往往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理财产品的选择,因此即使销售渠道集中的情况下,由此带来的特定风险也较小。

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加强对渠道端营销的合法、合规的监督,避免出现虚假陈述、夸大宣传等广告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监管框架改革

在推动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进行业务整改的同时,构建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监管框架,推动金融创新。

自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不断发展以来,其在数字支付领域的创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目前已经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提高了经济效率,一方面也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在信贷方面,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以其庞大的用户覆盖,创新的算法体系在消费信贷、小微信贷领域发展迅速,满足了传统商业银行无法充分满足的融资需求,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在保险领域,其进行的业务创新也为用户带来了价值,如蚂蚁集团“相互宝”项目大幅降低了保费金额,同时其开发的多种场景的保险产品也更好地满足了人们的保险需求,更好地体现了保险的价值。

在理财方面,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在投资者教育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价值,且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投资渠道。

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同样也创造了极大的价值。因此,监管框架的改革应该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同时,促进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推动金融改革发展。

将消费信贷、小微信贷的资质集中至商业银行后由银保监会进行统一监管。互联网科技公司主要依据其数据资源开展消费信贷、小微信贷业务,在推动建立国家统一数据交易中心之后,消费信贷、小微经营者信贷业务将主要由商业银行进行经营,因此可逐渐将消费信贷、小微经营者信贷的经营资质集中至商业银行后,由银保监会进行统一监管。

重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补充完善‘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框架,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指导机构,确定监管主体,降低监管成本,推动金融创新。

当前互联网科技对金融领域的渗透已经使得金融从业务逻辑到业态上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金融科技监管委员会主要从事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规划和统筹工作,尚无特定监管实权,应当成立互联网金融科技领域的专属监管部门,

将互联网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提升到重要的战略高度,推动金融业务与金融监管重构,促进金融不断朝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前进。

由于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具有多种属性、其涉及的金融业务也多种多样,监管上仍然存在许多不明晰和割裂的情况。以蚂蚁集团为例,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蚂蚁集团所属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据此分类,蚂蚁集团属于互联网行业,主要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管。与此同时,蚂蚁集团下的数字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主要受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监管,

其中微贷业务主要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又由地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进行监管。

蚂蚁集团当前的业务模式所存在的风险问题也未得到良好的处理,由于信贷产品、保险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

在大型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会导致渠道过于集中,由此可能到时系统性风险得到提高的问题。在当前监管框架下,对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也存在割裂的问题,当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业务需要整改时,往往需求多部门同时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约谈,这无疑增加了监管成本。

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科技指导部门可以将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在其平台上经营的传统金融业务与创新型金融业务相区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对传统业务进行监管,由互联网金融科技指导部门对创新型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将互联网金融科技的监管提升至战略高度,对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金融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来,科技也将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在指导部门内专门储备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的人才,探索新型监管技术,提高监管部门对金融数据的应用能力,应对互联网金融科技时代可能出现的数据风险、网络安全风险,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能力,用科技的力量推动监管前移。

这样的举措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业务可以进行有效监管,让监管部门实时了解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进度,另一方面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业务进行指导,推动其进行合理创新,激发金融改革动力。

科技创新到实际广泛应用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以此确定科技的最终用途和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应该充分监督的同时滞后管理,

以此给予金融科技充分的发展空间来让其暴露风险以及确定其是否适用于市场。

以蚂蚁集团“相互宝”项目为例,作为创新保险项目,可由成立互联金融科技指导部门进行监管,确保其运行公开透明、不设资金池、合理使用用户信息,同时也可以对其项目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障碍予以帮助,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金融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风险,降低金融领域的市场失灵以及垄断等问题,一方面也可以推动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结语

总的来说,在剥离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信贷业务的基础上,为充分利用当前互联网行业发展给消费者信贷、小微信贷带来的数据、技术支持,应由央行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推动互联网企业在该市场上与商业银行进行数据交易,商业银行再依据消费者、商家数据开展信用风险评估等工作,推进消费者信贷、小微信贷业务的开展。建立的数据交易市场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建立相关的交易制度,以提高交易效率,同时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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