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活动中,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往往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成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桥梁,在招标活动中起着裁判员的作用。
审计发现,公共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依法必须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服务的项目,部分投标单位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二是虽然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但部分公共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三是部分代理机构业务不熟练,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不全,合同条款不严谨,评标方法和标准有争议,招标代理工作质量不高。

上述做法不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利于市场主体平等公平竞争,容易滋生腐败,逃避监管部门检查,还容易引发纠纷,增加工程变更签证,影响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增加政府投资。

审计建议:一是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以上的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公开透明。二是招标代理费应由谁委托和支付,行业主管部门应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的主要条款,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素质,使招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增加透明度,更加规范。
[来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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