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雄安6月13日电。企业如何公平公正地参与雄安项目投标?哪些行为会被列为“严重失信”?近日发布实施的《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答案。
此次发布的《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根据《办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雄安新区各认定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部门为雄安新区市政管委各行业主管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部门为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办法》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范围,规定认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目录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同的,从其规定。
具体来说,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6种行为之一,故意销毁或者隐匿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招标资料等6种行为之一,投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11种行为之一,评标专家不客观等8种行为之一,将被列入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附:将被纳入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
招标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反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6.工程承包中的索贿受贿。
招标代理机构
1.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便利;
2.故意销毁或者隐匿应当由代建项目保管的招标资料的;
3.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4.代理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代理招标或者向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5.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与受委托的标底项目的投标或编制招标文件,为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6.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绝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
1.以投标、串标等欺诈手段骗取中标的;
2.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转让、出租其资质、资格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3.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5.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中标人未能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
9.中标后,未按建设项目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
10.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准的;
11.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处理不当会产生不利影响。
评标专家
1.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咨询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3.发表诱导、影响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言论,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评审的;

4.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或拒绝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在确定中标结果前,公开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
6.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7.接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