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简介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年9月,皮鞋厂陷入困境。为了周转,小王向小刘借了30万,并出具了收条。贷款到账后,18万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日,小王却未能还款。经过几次催促,小王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小刘灿只有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偿还剩余借款28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小王前妻程潇及皮鞋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桐庐法院认为
小王与小刘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王应当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小王前妻程潇与皮鞋厂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生活的日常需要还包括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小王虽以个人名义向小刘借款,但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小王是个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所得的财产是家庭收入的来源。他和妻子程潇没有证明双方同意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没有证明涉案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小王所借的借款用于个人独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本案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即企业是实际使用人和共同借款人,依法对涉案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终,桐庐法院判决小王、及皮鞋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小刘借款2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的陈述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是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律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必须为共同生活而借款。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由夫妻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市妇联权益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