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百姓被服务的感受越来越好,加紧产业供给侧改革,这是我国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产业调整。而保险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民众的重视。产品越来越多,服务越来越好,很多的中小公司和合资公司的保险服务,也都慢慢地进入了消费者的视野,获得了大众的青睐。
但也有不少消费者担心,保险公司破产和倒闭的问题。“我买了小公司的保险,产品性价比是挺好的,但万一以后保险公司破产了,我会不会血本无归?”这可能是每一位保险代理人被问及最多的问题,也是最困惑消费者的问题之一。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对金融行业了解不多的人是不太理解,担心也是必然的。
其实,保险公司的设立有着严苛的标准。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除了对成立的股东有严格要求之外,对注册资金也有硬性的规定,即开设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亿元。这意味着,哪怕是最小的保险公司,也需要有2亿元的实缴资金才可以开业。事实上,近年来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都有10亿—20亿左右的注册资本。
又因保险公司的设立是行政审批制,并不是满足了最低标准就可以申请保险牌照,等待他们的还有一系列的严格的审查。所以从设立难度、注册资本等来说,本就没有绝对的小公司这一说。
国内大部分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大小的认识,还停留在以前的印象中,也就是最早成立的几家包括国寿、平安、太平洋、新华、泰康等5大家保险公司,但不太关注保险行业的人甚至连5大家里面的新华和泰康,都不是很熟悉的。
这说明大部分人对保险公司的大小,还处于比较感性的认知上。他们关心是没有听过这家公司的名字,或者说是保险品牌。行业外的人,对品牌唯一了解的渠道,恐怕只有广告。换句话说,谁家的广告打的多,谁就是老百姓心中的大公司。当然,这个观点比较可笑。
对保险公司品牌的认同,归其根本,主要是消费者对赔付的担忧。他们一般会认为品牌就是赔付的保障,或者说在他们认为他们眼中的大公司,理所应当赔得快,赔得大气,买了放心。
保险是金融商品,金融商品就一定要去除感性,需要我们用理性去认识它们。
看一看保险法中,是怎样规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时效的吧。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后,需要在30天内赔出去,如果在30天内赔不出去,那么这家公司就不合法规,达不到监管的要求,对整个公司以后的运营,都有重大影响。
而这30天的理赔时效,并不会因为公司的大小有所区别,所有公司一视同仁。所以,大公司会赔的更快这一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那么到底什么是大公司小公司呢?是看注册资本?是看市场份额?是看打广告多?还是看股东的背景呢?
比如我们就拿大家可能没怎么听过的“中荷人寿”来说吧,它是由北京银行和巴黎保险集团组建而成,巴黎保险集团是什么来头?他的母公司——法国巴黎银行,是世界500强排名前50强的银行,你说大不大?而基本上,每一家保险公司背后股东的实力,都是非常雄厚的。
我们再看看市场份额。因为各家保险公司成立的时间有先后,加之所采取的营销策略各有不同,所以目前来看,大部分公司的市场份额,相比我国最早成立的国寿、平安、太平洋来说,都算是不起眼的,在宣传的投放上,也更是不如这几家公司。但这种份额的差距,正在缩小。
我们再换一个方式,来看看他们的注册资本吧。如果来按照注册资本排名的话,上海人寿、百年人寿的注册资金比泰康人寿还要大,按理来说,都算是非常大的公司了,但从业务规模上来看,还没法和最早成立的几家公司去比较。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保险市场占比小的公司,并不等于小公司。
你看了这么多比较项目后,估计你都被搞晕了吧,到底哪些是大公司呢?刚才我们说过,消费者最担心的还是将来的理赔,怕理赔慢,怕理赔赖账,又或是怕万一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将来资不抵债倒闭的话,还能指望自己的保单能有理赔吗?
很多保险业务员会把保险法中第89条和第92条告诉客户,然后简单说成“保险公司是不能倒闭的,”其实这个说法是不精确的。
商业公司倒闭的方式有四种,分别是分立、合并、解散、破产。

1、分立和合并,从名字来看,就知道这并不会影响到保单的理赔,我们再来说一说解散。
2、解散,是公司因种种原因决定不做了,经过清算后就可以自行解散了。现在的市场经济,一个公司解散是很比较常见的事情。但在保险行业里,解散却是罕见的。
目前在我国,史上唯一一个人寿保险公司解散的例子,就是国信人寿。国信人寿在2005年初开业,开业不久就发生了总经理和股东之间纠纷,后来在原保监会调查中发现的,公司在开业之初就有破产的苗头。于是就责令国信人寿于当年的6月底就责令国信人寿自行解散,并且最终注销了其公司主体资格。
我们再看保险法中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而国信人寿虽然是人寿保险公司,但在开业后一张人寿保单都没有签发,因为没有经营人寿险业务,所以可以被解散。这样我们可以确定,保险公司一旦经营了人寿保险业务,那么就丧失了自由解散的主动权。
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中,可以领悟到这条法律的精神,其实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
3、最后,要想保险公司从市场上倒闭的话,就只剩破产这一种方式了。破产,可以理解成一种恶性的解散,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还没有到期,公司就资不抵债了。没有钱可以赔给客户,就只有破产了。
法律只能限制自主的解散,但却没有办法规定你经营不善,对于保险公司的破产,我国的保险监管有一套非常特别的机制。
我们首先来看监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判定一家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的重要标准。在原保监会2008年通过的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的第37条规定,依据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不同,把所有的保险公司分为了三类。分别是不足类,充足一类和充足二类。
对这种偿付能力每季度进行动态监管,必须要求保持在监管要求之上,并且在每年末,各大保险公司都会建立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然后向监管机构递交这些模型的测算结果,来要确保公司有能力在确保在99.9%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不会破产。
如果有公司的偿付能力一旦跌破监管要求,就将会面临各式各样严厉的整改,比如限制产品的销售,限制公司的投资,限制高管的奖励收入,要求股东增资等,最严重的就是面临着公司被保监接管。
可能也有人会说,理论上保险公司还是会有0.1%的概率偿付率不达标,从而会走向破产,毕竟监管措施总有可能被突破的。这样讲是有一定的道理的,那我们就来看看保险监管的终极兜底措施——保险保障基金。
如果把保险公司比做一个人,那么保险保障基金,就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强制购买的社保。
每家保险公司,在报备监管登记的时候都必须缴纳这个保障基金,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统筹管理,用于保障消费者保障的安全。
保险保障基金的两个作用,一个是当需要监管保险公司的时候,保险保障基金就出面,来收购保险公司的股权,比如去年的安邦人寿的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历史上的保险保障基金有过两次接管问题公司的经历,当被接管公司回归到运营稳定后,原公司的股权都被新股东给买走了,而且还保持了很好的投资收益。
第二个作用,也是最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当保险公司真的发生了二百年一遇的公司破产的时候,保险保障基金有救助的作用,当然这种情况还从未发生过。
在保险公司破产后,其清算的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时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会分为两类:一类是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另一类是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

对于非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保障基金需要提供救助。根据现有的管理办法,会直接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而另一类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它的安全性是顶格的。
人寿保险公司在破产时,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的人寿保险公司。如果自己无法达成转让协议的,银保监就会就会出面指定一家公司成为接盘侠,来接收这些保险合同。此时接盘的保险公司替代破产的保险公司,成为了新的合同主体。那保险保障基金也会向这个接盘公司提供最高90%的补偿,保证其不会因为接盘而遭到很大的波动。
所以说,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保险业监管水平最全面最先进的国家,这就意味着那些长达几十年的人身险保单,消费者尽可以放心的购买,不用管是哪一家公司的产品。
同学们,说了这么说,大家都听懂了吗?如果你家有矿也想成立一家保险公司的时候,千万别忘了,开了这家公司就要接受无穷无尽的监管,就要保证不可以随意退出,也不可以出问题。因为,这不是对你负责,而是对万千保险客户负责,这可是一辈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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