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表敏感言论

核心提示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随着媒体融合的推进,媒体格局已发生深刻改变。除了传统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涌现出各种型态的网络媒体,包括各新闻单位、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门户网站、APP、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还有平台化的新闻信息聚合

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随着媒介融合的推进,媒介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除了传统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各类网络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包括各类新闻机构、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门户网站、app、官方微博、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以及平台型新闻信息聚合平台和大量自媒体群。为了追求信息传播的速度和数量,特别是借助算法技术实现新闻信息生产和发布的精准化和定制化,媒体报道的内容和方式越来越频繁地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隐私信息和敏感信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国家将系统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因此,各类媒体不能随意报道和传播个人信息,特别是新闻媒体非法报道和传播个人隐私和敏感个人信息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必须高度关注。

在数字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消极权利,个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由谁、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手段收集和处理的。从立法目的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本质功能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使用频率最高的词不是“保护”,而是“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八章中,“处理”一词出现217次,“保护”一词出现67次。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功能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个人信息保护真正的立法目的有两个,一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二是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其中“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只有夯实“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这一关键环节,才能确保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实现。

首先,新闻媒体应该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理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循“告知-知情-同意”的规则。该法第14条明确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应当在个人完全知情的前提下,由个人自愿明确表示同意”。可见,处理个人信息不仅仅是“告知-同意”,还要保证个人的充分“知情”,只有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个人才能自愿、明确地做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六种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形,包括对新闻报道规定了“免于同意”,即“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二,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也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这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范围,这是一种与“私人利益”相对的利益。在网络时代,我们应该尽力防止媒体利用“公共利益”豁免侵犯自然人的“私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999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和个人信息;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还强调,实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列举了可以合理使用的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和个人信息,但同时明确,不合理使用造成民事主体人格权侵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信息”和“匿名化”处理的法律内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和删除。”

《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在基本概念上是一致的,即强调可以自行识别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的“自然人的信息”。但与上述法律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在内涵上有很大不同。

首先,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这是我国最早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这个定义的核心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重点是自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其次,同样于2017年6月1日生效的“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定义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两高”司法解释和网络安全法都强调“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认定”。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将个人信息限定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尤其是“特定自然人”;后者将个人信息定义为“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再次,民法典强调“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完全摆脱了“用于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的限制。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人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并不是所有与自然人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还包括各类与自然人身份无关的信息。因此,《民法典》第1034条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个人信息是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特征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其范围比网络安全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更广。

第四,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定义与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和“两高”司法解释中“个人信息”定义的最大区别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定义增加了“不含匿名化信息”,明确了匿名化后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无需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新闻媒体可以合理使用匿名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后,无法识别和恢复的过程。”本定义中的“不可恢复”是指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删除个人信息中包含的个人描述部分,包括用其他描述部分替换该描述部分,或者使用不可恢复的方法等。二是删除个人信息中包含的所有标识符,包括用其他描述性部分替换标识符,或者使用不可恢复的方法等。

三、媒体报道和传播不得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民法典共有七个部分,但只有一部分的标题有一个特别醒目的字——人民,即第四部分“人格权”。人格权独立编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格尊严至上为根本出发点,是我国法典编纂的最大创新和亮点。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入、泄露或者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一个自然人平静的私人生活和别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本文对自然人隐私的定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生活是平和的;第二,私人空,别人不想知道的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个人敏感信息”不同于“个人隐私信息”,后者规定于《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人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因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划分,即“私人信息”受民法典规定的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保护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对自然人的隐私信息做出特别规定,而是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并在专门的章节中设置了“个人敏感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敏感个人信息”表述为:“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很可能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特征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财务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该条采用“个人信息泄露或者非法使用+造成的危害后果+列举重要敏感个人信息”的立法技术。

疫情防控期间,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容易被关注和传播。一旦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不当,不仅会给参与疫情的个人及其家庭增加很多麻烦,还容易使其他居民产生恐慌,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非法滥用,不仅不利于疫情防控,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疫情信息发布要全面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特别是加强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媒体不得使用“X X”等类似可识别的自然人信息,更不能称感染者为“药王”。政府部门在发布疫情通报时也应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故意泄露涉及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应秉持公共利益原则,严禁暴露个人敏感信息,以保护感染者的个人权益。

今年11月5日,中央网信办发布《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这是我国首部提升全民数字素养的行动纲要。《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强调,要加大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制定完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标准,健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监管机制,优化社会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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