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关于“双十一”这个商标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争议。JD.COM三百六十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双十一”商标的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涉案商标的注册在广告等服务中应当维持,在其他服务中应当撤销。
阿里巴巴集团和JD.COM公司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表示不服,分别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起诉。

11月10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围绕“双十一”商标的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当天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双十一”商标引争议。JD.COM·阿里坐在原告席上。
2011年11月1日,阿里集团在第35类广告及其他服务中申请注册“双十一”字样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了解到,该商标是阿里巴巴最早提交的“双十一”商标之一。
2018年11月13日,JD.COM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未真实有效地使用争议商标,故连续三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真实有效地使用了争议商标,决定予以维持。
JD.COM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
今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设定活动规则、公开官方微博、其他媒体对双十一关联方及成交额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争议商标,使相关公众通过上述途径了解到阿里巴巴公司的购物促销活动,并通过其与相关品牌的合作宣传,产生了购买商品的欲望,最终进行了购物。商标纠纷对品牌合作方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其产品的作用,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商标纠纷进行了“广告宣传”;出于零售目的在传播媒体上展示商品;对“为他人销售”服务进行真正的商业使用,并保持对前述服务的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称,至于被批准使用争议商标的其他服务,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反映争议商标处于“商业管理协助;商业信息;向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数据库信息的分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故前述服务上的争议商标注册应予撤销。
JD.COM公司和阿里巴巴集团均不服该复审决定,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局作出新的裁定。
▲“双十一”商标引发JD.COM和阿里纠纷。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JD。COM:“双十一”是共同语言。
11月10日下午,关于“双十一”品牌属于哪个商标的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JD.COM公司和阿里集团作为原告参与了两起案件的诉讼,两起案件的被告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称,复审决定是针对JD.COM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规定期限内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上述使用得知促销活动的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和促销的作用。被诉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应当维持。
但JD.COM公司表示,“双十一”是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习惯表达。现在不仅用在教育、航空空等电商领域,还用在了购物节的促销活动中。全社会共同参与,应该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该属于私人垄断的范畴。
JD.COM还指出,阿里集团举办购物节时,多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天猫双十一”。国际上通行的用法是在“双十一”前加上企业的名称或商标,以区别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JD.COM认为,这种使用的本质是使用“天猫”商标,而不是“双十一”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为“双十一”全文形式,但阿里集团在使用中多使用“双11”、“11月11日”,不应视为涉案商标的使用。2015年至2018年,阿里集团未使用涉案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阿里:我是双十一的创始人。
阿里集团自称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人。2009年,阿里集团首次将“双十一”应用于线上促销活动。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促销活动期间,阿里集团都会在广告、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修等方面,将“双十一”二字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商品。,以便消费者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产品。
阿里集团表示,为了“双十一”商标,持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智力,每年的推广和营销费用巨大,才使得购物节有如此大的影响力。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式,无论文字还是数字,其称呼和含义都没有区别。公司会在不同的场景下用不同的方式设计出来,体现美感,增强宣传效果。
阿里巴巴集团同意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涉及的商标注册,对于被撤销的部分,阿里巴巴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也处于“商业管理协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争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说,在“企业管理辅助;“信息”等服务的使用,是指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向消费者宣传,未从中取得对价,不符合商标类别的要求。取消这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11月10日下午,围绕“双十一”商标的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李红朋
“双十一”商标之争已经持续多年。
上游记者梳理发现,JD.COM公司与阿里集团关于“双十一”商标权的纠纷已经持续多年,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2014年“双11”前夕,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布通知函,称自己是“双十一”商标的权利人,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使用均构成商标侵权。为此,阿里巴巴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此言一出,立刻引发了一场关于“双十一”的商标之争。
2011年,阿里集团开始申请注册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等商标。JD.COM也在2013年开始申请双十一和JD.COM双十一商标。
2017年7月26日,阿里集团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争议商标系列与更早注册的商标相似。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最终宣告JD.COM公司的双十一商标无效。
虽然被宣告无效,但JD.COM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双十一”系列商标案件。因不服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5件JD.COM“双十一”商标无效的裁定,JD.COM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阿里集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JD.COM认为,他申请的商标与阿里的“双十一”系列商标不相似,不会造成混淆。阿里集团认为“双十一”是其原创,JD.COM涉嫌搭便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双十一”商标是否显著;二是该系列商标是否与被引用商标相似,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庭审中,原告、被告、第三人就上述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JD.COM公司主张将“双十一”作为商标使用,缺乏该商标在该类服务中的突出性。阿里在先商标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系列不构成近似商标。主张系列商标与引用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被诉裁定认定“系列商标”容易被消费者误认或者“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有某种联系”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综上所述,争议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阿里集团认为,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方的“双十一”品牌有关,其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两家公司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该系列商标纠纷的存在,将通过大量投入极大地损害阿里巴巴集团“双十一”品牌的高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对市场秩序和阿里巴巴集团的良好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主观上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恶意。
11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双十一商标”为关键词搜索到9份相关判决书,均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其中5份为前述5起商标案件的判决书。其余四项判决涉及的商标分别是JD.COM公司的商标,第15566703号、第15566741号“双11-双11上京东吉图”和第13543953号、第13543941号“JD。COM双十一”。
上游新闻记者李红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