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推广员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核心提示来源:中工网前些年网约车、外卖骑手等人员,是否与其注册的平台构成劳动关系,一度引发不少争论。随着相关案例、判例的不断公开,以及各平台不断地规范自己的协议条款,这类争议已基本有了相对统一的结论。即双方属于合作关系,劳动关系不成立。但网上平台推

资料来源:Zhonggong.com

前几年,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人群是否与其注册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了很多争议。随着相关案例和判例的不断披露,以及各平台对自身协议条款的不断规范,此类纠纷基本已经有了相对统一的结论。即双方属于合作关系,劳动关系不成立。

然而,网络平台推广作为近几年兴起的新模式,其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尚无定论。近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一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或许能为此类案件的仲裁提供一些借鉴。

案例:

网络推手要求平台发工资。

2020年10月11日,李的配偶到河北XX科技有限公司,得到“XX购物”“XX优选”的业务推广信息。随后,李通过微信等网络形式获取推广链接和二维码。李的工作是通过线下向商家推广网购平台,让商家与网购平台合作,通过每个月推广的商家数量计算提成。李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始至终没有与该公司任何工作人员直接接触。

李说,双方一致认为,工资是提成制,没有基本工资。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拖欠其部分销售提成,多次催款均被公司以多种理由拒绝。李认为公司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石家庄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及时支付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部分工资43089.5元,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辩称双方属于合作关系。“XX购物”和“XX优选”项目官方资料显示,该公司已将李所做的推广业务全部结清,不仅没有拖欠尾款,还提前支付了更多佣金。

重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双方对李的工作方式均无异议,并共同确认其通过“赚吧”和微信等平台从事“XX购物”、“XX优选”等业务推广。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呢?李认为,双方属于劳动关系。他声称自己的工资是提成制,没有底薪,公司多次给他发说明、链接、二维码。他完全服从公司的指示,每一步都遵循公司的指示。同时,该公司多次向“赚吧”平台充值,以结算自己的佣金。

公司认为双方属于合作关系。原因是公司从上游承接“XX购物”和“XX优选”的推广业务,和上游是合作关系,和下游也是合作关系。通过承接上游业务,公司分销给下属,从中赚取佣金;李灿还发展了一个下游团队。公司不知道李发展的下游团队有多少人,多少活,只知道业务量。公司还根据“XX购物”和“XX优选”的官方规则和数据来源与李进行了结算。至于公司在微信群里发的消息和链接,都是允许大家自愿做的,不要求李做任何事情。公司向“赚吧”平台充值,是指上游公司为公司结算佣金后,公司将收到的佣金向平台收取。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发现,双方对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解决方式均无异议。此外,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和审理中发现,李从未去过其工作的公司,也没有与该公司的其他员工见过面。这是双方在审判中第一次见面。李“入职”时,家人也替他协商。李创业时,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李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大部分时间都在跑业务,但具体时间和去哪个业务可以自己决定。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

结果:

李与本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

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除了双方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外,还应综合判断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劳动报酬的支付等人身依赖性。

本案中,李将“公司发链接和二维码说明注册、推广、提现流程”的行为视为对其劳动管理的指令。但从其业务发展过程来看,上述行为应是对熟悉平台操作的指引,适用于任何使用平台的人,而非对李的具体指令。

从微信官方账号中公司首页的信息以及微信群的公告来看,上述信息明显是一个广为宣传的优惠,即包括李在内的任何人都不需要从业,只需要注册成为会员即可接受优惠,并可参与促销活动,获得返利。

从李某个人工作的特点来看,李某自始至终没有在公司内与任何人见过面,公司也没有向李某下达过具体的劳动指令。李灿决定自己的时间和行动,有项目的时候可以做,没有项目的时候可以休息。他也可以选择自己的业务领域。他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由公司管理,不需要依靠公司提供工作条件和生产资料。双方不存在个人依赖。

从李拿工资的方式来看,李自称是没有底薪的提成,他的说法也是提成。但如果平台套现页面显示有提成,李的实际报酬就是提成。其获得报酬的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有显著区别,李获得报酬的方式为平台套现,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固定周期支付工资的方式也有显著区别。

从劳动成果来看,李的劳动成果是吸引商家加入“XX购物”、“XX优选”平台,不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可以看出,公司的上游是两个平台,而李是公司的下游,这样三者实质上构成了一个业务推广活动的业务链。

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李不受本公司劳动管理,不构成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李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条的规定,仲裁委驳回了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部分未支付的工资43089.5元的请求。

仲裁人的意见

上下游关系不能视为劳动关系。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家鹏;

本案围绕如何认定网络平台推广人员的劳动关系展开。

与前述案例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大的不同。前述案例中,服务人员直接依托平台提供服务,服务类型与平台提供的高度一致。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争议。本案中,申请人李从事的是网络平台的推广,该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也是平台提供者。基于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首先考虑的是平台提供者。他们有劳动关系吗?结论不一定。

申请人是从被申请人处获得的推广链接,不是平台提供者直接管理的机构的官方推广人。申请人明显不受平台管理,双方劳动关系难以成立。假设,如果申请人是平台直接管理的推广人员,比如制定推广佣金政策、核算佣金、维护推广系统等。在平台管理下,一般可以认为是与平台的劳动关系。

考虑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他们形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有多大?从本案事实来看,李从该公司获取推广链接和二维码,然后完全独立行动,被申请人并未干涉,只是因为在推广业务链条中,该公司处于上游,可以向下游提供信息和工作指导,而下游也可以再次发展下线,必然会向下线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上游给下游提供的信息和指导,不能认为是劳动管理,只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下游。因此,它们在身份和性质上没有区别,应该属于合作关系。

回顾网约车案、外卖骑手案和本案,在判决过程中有很多辅助论据,但核心点在于劳动管理的人身依附性。这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核心本质。

编辑:姚一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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