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绝不是法外之地

核心提示转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泰和泰研析作者:邹莹、王小璇7月19日,公安部网安局召开全国网安部门“百日行动”推进会,就全国公安网安部门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行动再动员、再部署。会议要求,公安网安部门要出重拳、打团伙、断链条,深入推

转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泰和泰研究分析

作者:,王

7月19日,公安部网安局召开国家网安部门“百日行动”推进会,对国家网安部门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进行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公安网安部门要出重拳,打团伙,断链条,深入推进各项集群战役。要严厉打击造谣引流、舆论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网络水军”行为。

为什么公安部如此重视国家层面的“网络水军”问题?笔者认为,这与当前网络环境的乱象密切相关。近两年来,笔者作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亲身经历了多起以“踩媒体”、“爆料”、“评估”等手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开发建设物业进行“黑公关”,进而博取眼球、赚取流量甚至“敲诈勒索”的事件。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有限条件下,似乎没有有效的预防措施来应对这种所谓的“自媒体”。笔者将对本文进行探讨,希望能引发法律界对行业法律规制的讨论、研究和推动。

关键词:自媒体;信息;监督机制;法律法规;房地产;“黑公关”

媒体传播领域的侵权乱象

自媒体商业模式主要依靠流量变现获取利益。一些自媒体为了制造流量,吸引眼球,甚至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据官方媒体报道,自媒体乱象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传播虚假信息,以讹传讹,以假乱真吸引眼球;

二是搞“黑公关”,恶意营销,敲诈勒索;

三是抄袭侵权,“洗稿”圈粉,虚构流量;

四是传播政治有害信息,抹黑国家形象;

第五,传播低俗色情信息,危害青少年健康[1]。

以“黑公关”为例。一些自媒体通过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敲诈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8-2019年互联网“黑公关”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以来,包括腾讯、美团、拼多多、360在内的公司多次披露“黑公关”细节。报道中的案例提到,某公关企业将科大讯飞正常的人事调整和股价波动夸大为与企业相关的“大事件”,与匿名的所谓“事实”融为一体,在多个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虚假文章,严重危害企业内部稳定和外部资本环境。

这些广为传播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短时间内批量发布在多家没有ICP备案和互联网安全备案的非正规网站上。调查还发现,“黑PR”往往在境外媒体网站发布“黑稿”,然后推送国内网络媒体转载,在对打击对象产生负面舆论影响后,再删除境外新闻稿来源。而网络文章一旦“找不到这样的来源”,就会对取证和后续调查造成很大的现实阻力。

从法律角度来说,自媒体侵权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侵权和人格权侵权。无良媒体将他人的原创文章复制到伪原创的网站上,“洗稿”后,对部分文字和表达稍加修改,就成了新的“原创作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进一步挫伤了原作者的积极性,危害了新闻传播领域的正常秩序。一些有图有文有视频的自媒体“独家爆料”,表面上看似有理,但稍加调查就完全是假的。用这种方式吸引流量,获得关注,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对受害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自媒体传播领域的规范现状

为整治自媒体乱象,恢复清朗网络环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8年开展“亮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处置自媒体账号9800余个。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信办先后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定》、《网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规定》、《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规定》、《互联网跟帖与评论服务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了规范互联网自媒体的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

其中,《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从网络信息生态系统各主体的角度,规定了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推动网络信息生态治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该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生态系统中五个主体的行为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和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具体来说:

一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不良信息;

其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要履行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机制;

三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坚持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四,网络行业组织发挥服务引导和桥梁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引导,推进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五是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网络信息内容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

在制度层面,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较为具体,但由于自媒体运营的个性化、行为的自主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在基层监管和制度执行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网络自媒体监管仍存在三大矛盾制约网络信息生态治理机制的有效性。

第一,控制速度慢和传输速度快的矛盾。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信息发布缺少“采集-审核-核对-发送”信息的预审流程,监管部门对自媒体信息传播的监管往往滞后。遇到自媒体发布的不实报道,基层网信办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处理,而自媒体的信息传播速度远远超过监管部门的举报和反馈速度,导致自媒体发布的谣言多次被广大网民转发和评论,传播范围很广。一些网民甚至对监管部门基于先入为主的偏见发布的谣言产生怀疑,监管部门对自媒体发布的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管控难度加大。

第二,控制手段的传统与技术手段的革新之间的矛盾。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法违规发布违法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采取警告整改、功能限制、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根据法律,以便及时消除非法信息内容。

但即使自媒体账号被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关停,其运营者也会重新注册与原账号相似的ID,以“轮回号”的形式再次“复活”,使平台的管控手段流于形式。

此外,一些自媒体的“标题党”通过锁定IP地址、GPS、手机号码等来确定位置信息。,动态更改标题,诱导读者点击,通过“蜘蛛池”等引流技术跳转到各类非法暗链接地址,最终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严重扰乱了当地网络传播秩序。可见,仅仅针对一个非法账号、非法文章的静态管控措施,已经不适用于复杂多变的网络信息环境,迫切需要新的技术措施或体制机制,对自媒体网络环境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第三,行业缺乏自律和自媒体缺乏专业素养的矛盾。在传统媒体领域,记者协会、编辑协会等行业组织通常承担着加强媒体人培训、提高从业者媒介素养的责任。

从媒体行业的特点来看,自媒体准入门槛较低,大多数自媒体人属于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专业培训,不隶属于任何媒体机构,不受自媒体人社会组织控制的“草根群体”。因此,目前很难通过行业组织来规范自媒体信息传播行为,也很难通过行业组织培训来提高自媒体从业者的媒介素养。此外,一些网络自媒体以“流量为王”为标准,受利益驱动衍生出更加畸形的行业灰色地带,影响了自媒体网络生态的顺畅运行。

媒体侵权频发的原因分析

深入分析网络自媒体乱象的形成机制,与自媒体的商业运作模式和司法维权现状密切相关,大致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部分。

首先,自媒体“流量变现”的商业模式是自媒体乱象频发的内因。在“流量为王”的时代,自媒体创作的作品本身并不产生价值,而是通过吸引流量间接产生价值。

当媒体通过输出内容积累了一定的流量后,会通过软文推广、衍生服务收费、版权付费、众筹奖励、会员吸收等方式实现流量变现。所以对于自媒体侵权者来说,无论采取什么手段,比如伪原创、造谣或者发布负面信息,只要能达到吸引流量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自己内心对发布这篇文章的期待。即使文章因为法院判决而被勒令删除,也不会影响它因为这篇文章而获得的巨大流量。

正是因为一些自媒体从业者奉行“流量为王”的职业价值观,才会千方百计博取眼球,自媒体侵权现象频发。

其次,媒体侵权与受害者维权的“成本差”是媒体乱象频发的外因。目前自媒体侵权成本普遍较低,侵权获得的流量收益可能远高于赔偿金额。相比之下,如果受害者想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或人格权,面临着取证难、鉴定难、受损难等诸多问题,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侵权人在承担了不利司法判决所施加的侵权成本后仍然获利,那么这种侵权行为就很难被司法机关纠正;这种情况也会反作用于受害者利用司法手段维权的积极性,导致无良自媒体侵权。

可见,自媒体“流量变现”的商业模式与侵权维权之间的“成本差距”,共同制约着网络自媒体生态的良性发展。要想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需要网络信息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主体共同努力,解决网络信息生态的假设状态与实际状态之间的现实矛盾。

关于规范自媒体法律监督的建议

针对自媒体乱象形成的两大因素,笔者建议从规范层面和制度层面入手,通过完善自媒体行业自律和监管部门他律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自媒体乱象。

首先,在规范层面,要明确自媒体侵权的赔偿标准,完善自媒体侵权的处罚手段,提高自媒体侵权的法律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人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但在实践中,“黑公关”等企业名誉侵权造成的商誉损失难以估计,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形也难以举证。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只是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进行裁量。赔偿金额大多在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显然与企业遭受的损失不成正比。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实际损失基本难以得到补偿,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侵权人通过其侵权行为及后续相关事件所带来的收益,甚至包括诉讼案件中的曝光和不提流量,甚至远远大于受到的惩罚或赔偿。毫无疑问,这些侵权者在实施这些侵权行为时会更加肆无忌惮,无所畏惧。

因此,笔者建议立法和司法部门在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大小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自媒体侵害人格权的赔偿标准,以供参考。同时,对发布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自媒体账号进行动态管控,通过技术手段对其关联账号进行追踪,防止部分自媒体通过“轮回号”、“非法链接”等手段继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在制度层面,以自媒体行业组织为战略点,推进自媒体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网络部协助相关主体建立官方自媒体行业组织,从总部辐射到地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自媒体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定期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培训,逐步提高自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使自媒体从业人员自觉形成对“自媒体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内心确认和行为遵从。

对于违反自媒体执业规范的媒体人,行业组织建立内部惩戒机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删除、取缔、罚款等内部处罚。行业组织可以与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合作,在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自媒体信用评价结果,并对其他网络用户进行风险提示。整体提升自媒体从业者的媒介素养,从根本上改变“流量为王”的价值认知,构建完善的自媒体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自媒体行业良性发展。

最后,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促进自媒体网络监管体系的长效运行。各级监管部门在自媒体网络监管体系中起着信息中心、传播中心和执法中心的关键作用。监管部门作为网络监管系统的信息中枢,需要对媒体行业组织、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以及自身做出的处罚信息进行整合和公开,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监管部门作为网监系统的沟通中枢,可以牵头组织各监管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共同行动,惩治自媒体乱象。监察部门作为网监系统的执法中枢,有权对大案要案进行督办,确保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到位。

当前形势下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当前自媒体网络治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自媒体法律规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在侵权行为发生前防范风险,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拟以“黑公关”侵权为切入点,从被侵权企业的角度,提出自媒体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案。

首先,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

企业可以设立舆情监控部门或设置相关岗位,实时监控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一旦发现自媒体发布的企业负面信息,可以及时上报,形成公关方案,减少企业应对“黑公关”的被动,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其次,侵权发生后,企业可以根据负面信息的范围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如果自媒体发布负面信息影响较大、传播范围较广,受害企业可以遵循“迅速、准确、无情”的应对原则进行处理,即:

第一,应对要“快”,及时保存证据,应对负面信息,迅速遏制负面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必要时聘请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聘请律师对相关信息进行法律分析和整理;

二是对象要“准”,要考察负面稿件是同一主体还是多个主体发布的,是企业还是个人,是否与竞品的商业竞争有关,为后续的相关处理做准备;

第三,态度要“狠”。向“黑公关”妥协,很可能助长侵权者的气焰,加剧对企业的敲诈勒索,让侵权者明白企业会用法律手段维权。反而可能让侵权人有所顾忌,停止侵权行为。

第四,在证据固定良好,能够支持从商业和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决策的情况下,通过业务申请函、律师函、行政诉状等方式及时应诉。如果这些方法仍未能有效刻“黑公关”行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采取“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

如果负面信息的自媒体影响力较小,传播范围有限,可以采用“冷处理”和“长期监测”的原则进行处理,即:

在上述证据收集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分析、法律分析等。,实时关注相关“黑公关”素材,但在事件发酵或广泛传播之前,不做任何形式的预警或处理。这样一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相关侵权人增加流量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整个事件可以用很小的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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