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术界对网络文化产业创新能力评价的研究较少。评价网络文化产业创新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统计数据问题。网络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由于其新兴的特点和模糊的边界,在统计上有很多困难。而且由于其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一些统计方法并不一定成熟,可能缺乏持续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就网络文化产业而言,其所处的产业数据包含在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中。
根据统计局等部门对文化产业的定义,统计数据很大程度上包含了文化设备的制造部分,而网络文化产业相关的数据往往被统计到传统文化产业中,比如数字出版被纳入出版业统计,网络电视广播作为出版业的一部分,被纳入广电行业作为组成部分。除了网络游戏这种相对独立的分支,网络文化产业的大部分分支往往被算作传统文化产业中数字化发展的一部分。单从传统文化产业列出这部分数据是非常困难的。

同时,统计数据往往偏向于营业收入指标,而网络文化产业本身主要是靠免费模式发展起来的。这种统计方法很难反映网络文化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因为流量变现本身是滞后的,而有些流量是非常难以变现的,比如移动互联网应用、博客、早期的即时通讯、早期的门户网站等。新兴的网络应用也普遍存在流量变现或者短期盈利不明确的问题。信息产业的统计也包括网络文化产业的数据,但更多的是信息制造业和专业软件业的统计。
此外,由于网络文化产业本身包含很多子产业,在丰富的产业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新的子产业,这些新的子产业能否纳入网络文化产业的统计存在一定疑问。比如互联网金融,如果纳入的话,其实就是金融业在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如果不算在内,其实并不是传统金融企业的首创,而是网络文化企业的首创所形成的新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最早是由网络企业开创的,对网络企业现有用户庞大规模的评估率先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取得突破。互联网金融业务其实是网络文化企业流量的实现方式,是市场创新的延伸,是免费模式下的商业模式创新,而不是一个看似与网络文化产业关系不大的全新行业。
二是统计数据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就给研究网络文化产业的创新增加了难度。由于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历史较短,新业态不断涌现,大量数据缺乏连续性,对系统研究提出了较大挑战。有影响的专著《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并没有对网络文化产业进行整体的统计数据分析,而是侧重于不同子产业的数据分析。和整个行业相关的一些数据主要是用户数、互联网普及率等。一些核心数据,如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增长率,都是分行业分析的。但对于制造业中经常作为核心统计数据的RD经费、RD人员及其占比、专利数量等,却没有专门的研究。这一方面更符合行业实际,另一方面也是对缺乏连续性的行业整体数据的一种无奈和妥协。

第三,专家打分的主观问题。制造业的创新评价往往是通过专家打分来完成的,但也存在一些主观性问题。然而,对于新兴产业的网络文化产业,学术界很少从产业层面对网络文化产业进行整体研究。新兴产业的很多产业实践需要进一步观察。网络文化产业本身包含很多子产业,产业边界模糊,不断产生新的子产业。从行业层面做主观评分偏差很大。同时,学者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外延可能有不同看法,增加了专家打分的主观性。
第四,建立定量数据模型的必要性存疑。一些制造业建立了一系列多层次的产业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得出一个创新水平值进行比较分析。但该指标体系在建立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或重复,最终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真实的创新水平值得怀疑。但是,这些建立指标体系的方法并不一定适用于服务业。比如RD投资,服务业的RD不像制造业的RD那么典型和清晰。很多RD实际上分布在很多部门和业务环节,很多环节实际上都有一些RD的成分。
而且网络文化产业也属于创意产业,很多创新来自创意,很多创意来自个人机缘。如何通过RD投资体现这些,改善办公环境,营造良性的文化氛围,提高员工福利等。可能都有助于员工创造性创新积极性的提高,但是这些作为RD投资怎么算呢?如果可能的话,整个网络文化产业的投资可以算作RD投资。

但如果制造业的RD主要由专业的RD部门进行,网络文化产业的RD投入可能会变得很小。很多创业公司的员工客观上可能属于RD人员,但公司可能连专门的RD部门都没有。这种现象常见于网络文化行业的初创公司。此外,很难统计数量庞大的创业公司的数据。而且创新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人或者小型非正式团队进行的,这就更难统计了。
第五,过于强调定量分析。一些原本并不复杂的分析用非常复杂的指标体系来研究,却失去了研究的适用性。其实很多创新评价很难量化,需要用量化的方法来体现“科学性”,这样会降低研究的真实性。第六,定量评价在产业层面的适用性。许多研究都是基于从各种指数系统中获得的数值。如果用它来比较网络文化产业与其他行业甚至是差异较大的制造业,意义不大,其适用性能否适用于多个行业类别也值得怀疑。所以一般的指标体系不一定符合行业实际。
就网络文化产业而言,RD投入和专利数量只能作为辅助参考,在率先创新的评价中可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中国的网络文化产业本身就是模仿国外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发展起来的。以RD投资和专利数量为主要指标很难准确评价产业创新的真实情况。用完全量化的方式来评价创新能力,不一定符合网络文化产业的特点。网络行业本身属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行业。RD投资少不一定创新能力差,也不容易判断哪个投资算RD投资。比如员工的加班费用来改进网页界面算不算研发投入?加班更新网页算不算RD投资?改进的许多细节并没有特别投入到任何RD基金中,但却取得了同样的创新效果。
此外,网络文化产业的很多创新并没有以专利的形式体现。很多创新活动是有规律的,小的创新活动可能一直在进行。它们如何通过专利等通常需要漫长审批过程的量化结果来体现?因此,不再着眼于量化指标体系,而是得出一个简单的量化值,单独评价创新的具体内容和创新方式,从而透视产业创新的实际水平。采用更宏观的视角,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量数据提供一些依据,主要是定性分析。具体方法如下:
选取行业内常见产品类别牵头创新评比,对内容创新进行定性判断,通过产业政策对制度创新的数量和完善程度进行定性判断;率先评价商业模式的创新。创新能力的评价更多的是寻求创新能力的来源和表现,提供分析的依据,而不是寻求建立数据模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