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告“我爱网”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一审获赔万

核心提示因认为网络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原告北京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我爱

原告北京网通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深圳沃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原因是网络公司通过搭建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我爱网络公司刊登该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本案是国内首例人工刷单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公司称,原告每年花费巨额成本运营搜索引擎。被告是网站“我爱广告任务网”的运营主体。原告认定,被告通过搭建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并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用户点击行为占搜索排名算法一定比例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本客观的排名结果。被告的行为将违法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推到了更高的位置,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不正当竞争中,被告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实现流量变现,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我爱网络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使用任何技术手段阻挠或破坏原告的网络产品。被告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通过自己的网站向原告网站介绍自己的用户,并在原告网站上独立完成搜索操作,相当于线下的“中心介绍”行为。虽然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但并没有违背实施该行为的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会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利影响。被告已自愿终止涉案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有合法的商业利益可以得到保护。原告网络提供搜索引擎网络服务。原告对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涉及的真实、干净、可靠的数据负责,具有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关于本案所涉及的被控行为的性质。“我爱网”直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定制操作。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为原告搜索规则进行运营服务。“我爱网”的网站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和“任务做”指引,既帮助“发送任务”用户完成任务设置,又帮助“接收任务”用户完成任务并获得相应奖励,最终达到帮助“发送任务”用户完成对目标网站的点击量,提高其在搜索引擎结果中的排名的目的。

被告还通过设置VIP模式和“竞价模式”扩大刷单规模,使被告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引导流量需求者发布需求任务,以“利益”为诱饵,诱导收到任务的用户冒充正常用户完成刷单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送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高搜索排名。其行为本质上是运营人为制造搜索引擎虚假点击的交易平台的行为。

被诉行为不当。通过算法分析,公司如果基于不真实的访问数据,就会做出错误的算法判断,加大用户与所需网站的距离,最终导致其在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行业失去竞争优势。“我爱网”的商业模式会产生无效流量,不能真实反映用户和市场的需求,使用户花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去搜索自己需要的网站,或者根据虚假的点击数据做出错误的判断,使公司失去用户的信任,降低竞争优势。

对于显示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网络用户来说,所谓的“流量”是通过“我爱网络”和“做任务”获得的。这种流量本身是不稳定的、不真实的,并不能让搜索结果网络用户获得真正的“流量”。对于其他有搜索结果的网络用户来说,“做任务”获得的流量也使得其他网络用户的搜索结果排名靠后,降低了没有通过“做任务”获得流量的用户的相对地位,最终失去了公平竞争的地位和机会。

被告的商业模式使得大量虚假数据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逻辑,造成市场信息传递的错误,扭曲了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长此以往,如果不规范这种模式,搜索引擎就会充斥着虚假点击,严重干扰搜索引擎的算法和逻辑。

被告虚增目标网站点击量的行为,本质上是制造虚假的用户搜索需求,使搜索结果与关键词更好地匹配,提高目标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从而干扰原告搜索引擎的排名算法。该行为不仅增加了公司维持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各种成本,损害了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主观故意明显、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被告在本案中未如实举证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陈谦北京海淀法院综合报道。

更多精彩内容,请下载应用市场“晨视频”客户端。欢迎新闻线索,一经采纳,有偿提供。微信关注:xxcbwx,24小时举报热线0731-85571188。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