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制作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账户用户在注册账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互联网用户的账号名称和自然人的姓名、企业的商号一样,是互联网用户网络身份的标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怀生表示,通过注册等方式获取网民的账号名称,网民才有资格深度参与某种网络生活,享受某种网络服务。账号也是用户网络入口的媒介,是互联网用户数字身份的网络载体和映射。因此,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是网络内容监管的重要环节。

在李怀生看来,现行的《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信息管理条例》自2015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网络运行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法治环境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法治体系基本建设完成,网络监管法制化水平大幅提升。“网络运行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巨大变化,自然会投射到网络监管的各个领域。基于此,自然要修改完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条例》。”

谈及意见稿与原条例的区别,李怀生表示,意见稿的条文规模几乎扩大了一倍,内容表达更加充实、饱满,章节体例更加合理,但更大的意义在于规范了内容。“它对互联网用户账号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涉及用户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和注销,而原来的规定只关注用户账号的注册。”
此外,李怀生表示,《意见稿》对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设定得更加清晰,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更具操作性。比如,对于网民而言,《意见稿》对账号封号的禁止内容更加具体明确;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意见稿对实名制注册的验证方式和程序、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的账号注册、特殊领域活动的账号注册等提出了相关审核义务。同时,为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意见稿还重申了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总之,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账号注册、申请、使用、管理全过程中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内容,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化了个人用户相关权利的维护和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李怀生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