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要求,互联网账号需要实名认证

核心提示10月26日,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原文如下:为了规范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

10月26日,据“网事中国”微信官方账号消息,《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原通知如下:

为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反馈发送至:zhmc@cac.gov.cn。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

附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十月二十六日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注册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网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注册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依规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制作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

互联网账号用户注册使用账号时,账号名称信息可以与用户真实职业身份信息一致。

未成年人注册账户时,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其身份证号码,用于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第六条互联网账户用户注册和使用账户名称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其个人特征,不得模仿或者近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名称、标识或者国家行政区域的地名,以免误导公众;互联网用户的账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本身的名称和标识一致,并与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和行业类型相匹配。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的账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编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名称、标识;

假冒、伪造、编造新闻媒体名称和标识,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纸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

伪造、仿造或关联重要空之间的地理名称和标识,如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和标志性建筑;

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字、同音字、异体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无意义的字符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

第七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信息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账户名称信息管理、真实身份信息核实、账户职业资格认证管理、信息内容安全、生态管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用户账户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互联网账户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账户名称注册、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在注册账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基于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申请账户注册的互联网账户用户进行认证,提高认证准确率。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虚假注册组织或者他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服务。

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账户注册服务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依据其居民身份证号码核实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核实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在办理未成年人账户注册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在注册过程中提交的账户名称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注册。

互联网账户用户变更账户名称信息的,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对拟变更的账户名称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不予提供变更服务。

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账户名称信息动态核查检查制度,完善技术手段,核查现有账户名称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第十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在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时,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格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验证。

互联网账号服务平台应当要求互联网账号用户在注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并进行必要的验证。

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通过验证的互联网用户账户的账户名称信息中添加专用标识。

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动态核查和检查。

第十一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关闭的账户以相同或者近似的账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注册或更名为类似名称的,还应核对账户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内容和职业资格。

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依法关闭的账户跨平台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页面显著位置显示账户IP地址的本地信息。境内用户账户IP地址的本地信息要标注到省内,境外账户的本地信息要标注到国家。

第十三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采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和账户名称信息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授权和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或披露个人信息和账户名称信息。禁止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

互联网账户用户注销账户后,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删除其个人信息和账户名称信息。

第十四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户信用管理制度,将账户名称信息信用评价作为互联网用户账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不良信息和违法行为。

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警告、限期改正、限制账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通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用户账号。

第十六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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