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

核心提示为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各类平台用户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层级,促进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各类平台用户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和《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落实指南》,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11月8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一栏的“征求意见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意见发送给wjsxt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和“落实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三。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1。互联网平台分类和分级指南

2.落实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十月二十九日

互联网平台分类和分级指南

一.指南的目的

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科技创新,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互联网平台进行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

二。平台分类指南

2.1分类依据

平台的分类需要考虑平台的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平台的连接属性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将人与商品、服务、信息、娱乐、资金、计算力连接起来,使平台具备交易、社交、娱乐、信息、融资、计算等多种功能。

2.2分类方案

根据国内平台的发展现状,按照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平台分为以下六类。

2.3在线销售平台

网络平台连接人和商品,主要功能包括提供销售服务,方便双方交易,提高匹配效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平台:

综合商品交易类:专门或主要从事提供服装、鞋靴、箱包及配件、数码电器、食品洗护等的综合平台。

垂直商品交易:专门或主要从事某一类产品交易的平台,具有精准的差异化定位和独特的品牌附加值。

超级团购:专门或主要从事蔬菜水果、肉蛋水产、粮油调料、饮品、日用品等生活用品供应,并提供团购等配送服务的平台。

2.4生活服务平台

生活平台连接人与服务,主要功能包括提供出行、配送、家政、租房、子女教育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平台:

出行服务:专门或主要提供出行相关服务的平台,如自行车共享、打车软件、公共交通和地铁查询软件等。

旅游:专门或主要从事吸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交通、观光、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平台。,比如旅游定制、购票、酒店预订等。

服务类:专门或主要从事外卖和物流服务的平台,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等。

家政服务类:专门或主要从事保姆、护理、保洁、家政等家政服务的平台。

房屋经纪:专门或主要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租赁的平台,包括房屋销售和租赁。

2.5社交娱乐平台

社交娱乐平台连接人与人,主要功能包括社交、游戏休闲、视听服务、文学阅读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平台:

即时通讯:专门或主要从事文字消息、文件、语音、视频通讯等即时通讯的平台。

休闲游戏:专门或主要从事游戏运营和推广的平台,包括网页游戏、个人电脑游戏、手机游戏等。

视听服务:专门或主要从事提供各种多媒体资料的平台,包括歌曲、电影等。

视频直播:利用互联网和流媒体技术,专门或主要从事直播的平台。

短视频类:专门或主要从事秒到分钟不等的短视频内容推送的平台,包括技能分享、搞笑幽默、时尚潮流、社会热点、街头采访、公益教育、广告创意、商业定制等主题。

文学:专门或主要经营网络文学、数字出版物等主要电子阅读产品的平台,包括文学、社科、教育、时尚等内容。

2.6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连接人与信息,主要功能包括提供新闻资讯、搜索服务、音视频信息内容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平台:

新闻门户:专门或主要从事提供新闻资讯、娱乐资讯等互联网信息资源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平台。

搜索引擎:专门或主要从事组织和处理互联网上收集的信息,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并将检索到的相关信息展示给用户的平台。

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专门或主要从事用户将自己的原创内容上传到互联网或提供给其他用户的平台。

视听资讯:专门或主要从事广播电台、音频分享等的平台。

新闻机构:专门或主要从事新闻采集、制作、发布和运营的平台。

2.7金融服务平台

金融服务平台连接人和资金,主要功能包括支付结算、网贷服务、理财服务、金融信息和证券投资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平台:

综合金融服务:专门或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综合平台。

支付类:专门或主要从事互联网支付和手机支付的支付服务平台。

消费金融:专门或主要从事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平台。

金融资讯:专门或主要从事为用户提供市场行情、金融数据、金融资讯、分析工具、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信息平台。

证券:专门或主要从事为金融机构提供整体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和服务、个人投资者财富管理工具等的金融服务平台。

2.8计算应用平台

应用平台用计算能力连接人,主要功能包括手机和操作系统上的应用、信息管理和云计算,以及提供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平台:

智能终端:专门或主要从事数据通信设备、信息系统、智能系统、无线数据产品等终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平台。

操作系统:专门或主要从事移动操作系统、分布式操作系统等操作系统的RD、生产和销售的平台。

手机应用商店:专门或主要从事分析、设计、编码和生成APP软件的平台。

信息:专门或主要从事企业管理软件研发的平台,如企业资源计划管理软件、财务系统、IT信息、技术服务等。

云计算:专门或主要从事为企业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平台,包括提供网络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等平台。

网络服务:专门或主要从事域名服务、动态主机配置协议、Windows互联网命名服务、文件传输协议、远程终端协议等平台。

互联网:专门或主要从事平台设计、智能制造、网络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延伸、数字化管理等的平台。

三。平台分级指南

3.1分类依据

对平台进行分级,需要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类型和制约能力。用户规模是指平台每年在中国的活跃用户数,业务类型是指平台分类中涉及的平台业务,限制能力是指平台限制或阻碍商家接触消费者的能力。

3.2分级方案

根据上述分类依据,互联网平台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3.3超级平台

超级平台是指用户规模超大、业务类型超广、经济体量超高、制约能力超强的平台。其中,用户规模大,即平台去年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超广业务类型,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涉及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六个方面。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末市值不低于1万亿元人民币;超强限制能力,即平台有超强的限制商家接触消费者的能力。

3.4大型平台

大型平台是指用户规模大、业务范围广、经营范围大、经济体量高、制约能力强的平台。其中,用户规模大,即平台去年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业务类型广,即平台主营业务突出;经济体量高,即上年末平台市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限制能力强,即平台限制商家接触消费者的能力强。

3.5中小型平台

中小平台是指具有一定用户规模、业务类型有限、经济体量有限、制约能力有限的平台。

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落实指南

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活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互联网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坚持加强开放创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一条【公平竞争示范】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具有规模、数据和技术优势,应当在公平竞争示范中发挥主导作用。

在与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时,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时产生或者提供的非公开数据。

平台的运营者或使用者在接入、注册、登录和获取其所需的平台服务时,不会以其他相关平台提供的服务为前提条件。

第二条【平等治理】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和非歧视原则。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本身及平台内经营者,不给予自我优待。

第三条【开放生态】超大型平台运营者应当在满足安全和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的前提下,促进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平台运营者提供的服务之间的互操作。无正当合理理由,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其他经营者和符合条件的用户获得其提供的服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数据管理】超大型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和内部控制机制,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处理、数据跨境流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

超大型平台运营方应确定数据安全责任人,明确相关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内部治理】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平台合规部门,不断完善平台内部合规制度和机制,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要在平台内部建立预防腐败机制,有效防范平台内部人员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要在平台内部建立定期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平台整体的合法合规运营意识。

第六条【风险评估】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识别、分析和评估其提供的互联网平台服务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传播非法内容;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未能提供平台服务通常会导致对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侵犯。

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重点关注内容审核制度、广告定向推荐制度、内容推荐与分发制度、平台安全稳定运营制度,以及可能对上述风险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

第七条【风险防控】超大型平台运营人应当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具体平台运营风险,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建立内容审核或广告推荐审核的内部机制;

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其他防范平台风险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八条【安全审计】超大型平台运营人应当定期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其履行本指引规定的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被审计的超大型平台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开展审计活动的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主要审计结论;

实现合规性的操作建议。

第九条【推动创新】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充分利用数据、资金、人才、用户、技术等资源优势,加大创新投入,提升技术水平,组织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技术迭代,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不断激发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活力。

第十条【信息核实、备案和公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相关主体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互联网经营者应当依法记录和保存平台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及相关交易记录,并保证信息的完整、保密和可用。互联网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示相关主体身份信息和许可资质文件。

第十一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建立有效的平台内用户行为管理制度,确保用户行为合法合规,遵守社会公德。互联网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终止服务或者限制提供服务,避免平台内有违法行为的用户重复相关行为。互联网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用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平台内容管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自身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内容管理制度,避免违法违规信息在平台上的传播。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停止传输、信息消除、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平台应该设置方便快捷的链接,方便用户对平台上涉嫌违法违规的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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