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CPPCC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01号提案的答复
徐静昆委员:

你单位《关于垃圾短信治理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长期以来,短信以其普及性、便捷性和低成本成为一种重要的通讯方式,在现代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你所说,一些单位或个人非法滥用短信业务进行商业营销,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侵害了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您对垃圾短信治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分析,以及相关的措施和建议,我部非常赞同,我们也一直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一,已经开展的工作和治理的成效
注重持续改进,完善治理体系。2008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了垃圾短信专项行动,先后下发了《关于垃圾短信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治理垃圾短信专项行动方案》等。,并从完善政策制度、加强行政监管、完善技术手段、畅通投诉渠道、加大违法处置力度等方面逐步建立健全垃圾短信治理体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完善法律依据,明确法律责任。我部高度重视相关法制建设。一是《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等。进一步规范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发送商业短信、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保障措施。二是推动《广告法》和《电子商务法》对垃圾电子信息的规制,为规范各行业相关行为提供上位法依据。三是高度重视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多次组织全行业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和平权”相关规定,引导相关企业以此为基本经营原则。
加强监督执法,压实主体责任。我部立足行业管理职责,抓住垃圾信息治理要害,通过执法问责,持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坚持每季度印发《垃圾信息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向全行业通报垃圾信息投诉问题突出企业,实施问题清单管理,并督促整改,推动“发现、通报、处置”机制的良性循环。二是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