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评述

核心提示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刘觉西丨桂琳丨佟鑫移动通信技术产业的发展,大大加强了互联网在群众中的普及率及渗透率,移动通信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使得互联网的使用变得更加生活化、日常化。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流以及获取新闻资讯的重要途径。但是,互联网

作者:刘觉西、林贵、童欣,韩坤律师事务所

移动通信技术产业的发展大大加强了互联网在大众中的普及和普及率。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使得互联网的使用更加日常化。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和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然而,互联网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新的问题和麻烦。江苏省消保委2021年7月发布的调查报告结果显示,78%的消费者遇到过网络弹窗,部分弹窗存在信息内容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无法一键关闭或关闭标志不明显、引诱受众点击观看等问题[1]。此类恶意网络弹窗频繁出现且屡禁不止,无意中干扰了用户的注意力,不仅降低了网络服务质量,大大降低了人们的上网体验,也隐藏着侵犯用户权益的风险。

针对这种互联网弹窗乱象,2021年7月,工信部正式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将利用应用软件启动弹窗欺骗误导用户、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将弹窗整屏变成跳转链接、定向推送时提供虚假关闭按钮等场景作为重点整治对象[2]。2022年3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对规范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提出管理要求,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本文将分析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关注点和企业需要注意的合规要求,以供读者参考。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十条,主要针对互联网弹窗引发的上述社会问题,对当前防范互联网弹窗的制度框架进行了总结和细化。一方面要求所有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禁止性条款对服务提供者设定一定的行为限制。如下所示:

适用对象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服务的,开展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中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的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服务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这个概念的外延比较广。它并没有将范围局限于传统的电脑网站和手机APP应用,还包括操作系统和终端设备,几乎涵盖了所有可以上网的电子设备。比如在智能电视上打广告、在蜂巢盒子智能快递柜取物品时电子屏幕上的弹窗也可以适用这个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服务提供商的合规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服务提供商提出了多项强制性合规义务。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和第六条分别笼统地要求服务提供者自觉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通过具体的禁止性要求,界定了服务提供者合规义务的边界。据此,企业在开展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合规要求:

01优化互联网弹窗信息内容,不推送违法不良信息。

条款

第三条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送向上向善的优质弹出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第五条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送积极向上的好内容,用社会主流思想价值观和道德文化滋养人心和社会。

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明确规定的违法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八卦隐私、铺张浪费、炫富、审丑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禁止关联某个话题推送相关旧闻,恶意炒作。

口译

征求意见稿强调在法律层面规范弹窗内容,遏制网络弹窗不文明现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有利于推进互联网弹出内容的法制化、规范化,营造健康、安全、廉洁的网络文化环境。

02依法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条款

第五条

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相关许可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相关许可。

新闻信息弹窗推送应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件单位名单》,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内容,确保新闻来源的可追溯性和新闻信息的真实、客观、全面。

提高弹窗推送信息的多样性,科学设置新闻信息和垂直内容的比例,体现积极健康的主流价值观;禁止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渲染恶性案件、灾害事故等。,并引起社会恐慌。

口译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是专门适用于弹窗推送新闻信息的规定。其中重申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要求服务提供者使用弹窗推送新闻信息服务,应当事先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

近年来,媒体生态与互联网新闻的结合日益紧密。个别媒体平台或账号通过制造话题吸引眼球或未经核实转载不实言论,严重误导公众,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就征求意见稿所监管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本身而言,作为新闻播报者和传播者,在新闻发布的同时,相关服务提供者也需要承担起“把关人”的责任,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推送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新闻,不得随意传播未经核实、无法追查的“非官方”报道。

03建立人工审核机制。

条款

第五条第(一)款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完善弹窗信息推送内容的管理标准,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的工作流程,确保弹窗信息推送必须经过人工审核。

口译

为了创造一个更好、更干净的网络环境,筛选和过滤非法信息,有必要对内容进行审核。征求意见稿从保证弹窗推送的信息内容合法性的角度出发,要求服务商建立信息内容审核机制,所有弹窗信息必须经过人工审核。

04优化弹窗的设置方式,保护用户权益和体验。

条款

第五条保护用户权益,明确告知用户具体方式、内容频率、取消渠道等。通过服务协议的方式实现弹出式信息推送服务;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率,不恶意推送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不同频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影响用户关闭弹窗;确保每条弹出消息都清楚地表明了弹出消息推送服务提供商的身份。

口译

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服务提供者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弹窗服务的相关信息。此外,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弹窗的信息来源,不得以“默认同意”的方式强迫用户接受产品的弹窗或者提供相关服务[3]。

针对网络弹窗混淆关闭标识、利用虚假关闭按钮误导用户、欺骗用户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要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方式、内容频率和取消渠道,不得干扰和影响用户关闭弹窗。我们预计,未来相关互联网组织将建立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对这一要求进行细化和完善。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工信部已经就如何提升信息通信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发布了《关于推进信息通信服务感知的通知》。在优化APP的开屏弹出信息显示方式方面,工信部提出“互联网企业应当在其APP的开屏信息和弹出信息窗口设置明显有效的关闭按钮,按钮的大小、位置和颜色应当便于操作和识别,便于用户‘发现并关闭’。APP开启信息窗口不得使用全屏图片、视频等。作为跳转链接,可能诱导用户点击或导致用户误点击,给用户带来不便。”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企业可以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信息通信服务感知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弹窗信息窗口设置清晰、明显、有效的关闭选项,合理设置互联网弹窗的大小、位置和弹窗频率等方式优化用户体验[4]。

05不要滥用算法模型

条款

第五条第(一)项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道德规范的算法模型;不得滥用个性化弹窗服务,使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不得滥用算法,对未成年用户进行画像,向未成年用户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口译

这个关于弹窗算法的规定,是对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与管理规定》的复述。,分别纳入了算法规定第八条“不得有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行为的算法模型。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道德规范的”。第十四条“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搜索结果、控制热搜或者精选、干扰信息呈现等方式影响网络舆论或者逃避监督管理”和第十八条“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导致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诱导未成年人不良习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该条中的“不得滥用算法对未成年用户进行画像,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容易引起歧义,即该条是否也禁止“滥用算法对未成年用户进行画像”的行为,何种情况属于滥用算法需要更明确的界定。

06确保弹出广告的可识别性

条款

第五条(一)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必须经过内容合规性审查,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明确标注“广告”,并明确标明使用人;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口译

早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互联网广告应当可识别、一键关闭的要求就已经有所体现[5]。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等互联网媒体直接或间接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范畴。弹窗广告作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电脑PC的产物,即在互联网页面上以弹窗形式发布的广告。与此不同的是,用户使用手机等终端移动设备浏览信息更为普遍。广告的形式是APP启动屏广告,也就是俗称的“开屏广告”。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专门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启动屏广告行为规范,以指导移动互联网应用启动屏广告的发展。因此,相关从业者在适用该条进行解读时,要注意区分弹窗广告和开屏广告,针对不同的场景适用不同的规定进行解读。

07禁止流量劫持等不正当竞争。

条款

第五条(一)不得以弹窗式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导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诈骗和流量劫持。

口译

技术手段恶意引流、流量劫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认定为技术手段干扰阻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6],从而落入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领域。这种恶意导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产品的正常运营产生负面影响,破坏互联网运营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关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出台《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定》,将全面治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因此,互联网企业在提供弹窗推送服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网络不正当竞争。

共治监管模式

切实整治网络弹窗乱象,需要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协同发力,仅靠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是难以根除不良弹窗信息的,征求意见稿同样沿用了行业自律加社会监督这一联动治理思路,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的同时,敦促企业积极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方面,设置便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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