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12月11日至12月25日,条例草案及相关说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重点是:非机动车停放及收费管理、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络寄递活动的企业、电商平台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等。见↓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设定背景
非机动车作为公民的重要交通工具,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日常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非机动车管理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聚焦非机动车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主要内容
该法案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推动多方参与,构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协同共治格局。
一是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对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二是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与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的职责;四是规定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加强源头管理,规范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
一是明确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是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三是禁止拼装、安装、改装非机动车及相关经营行为;四是规定了非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对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络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专用号牌;五是明确公安机关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六是规定了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
加强慢行交通规划建设,严格非机动车交通管理。
规定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明确非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和一般交通规则,对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的通行作出特殊规定。
规范停车秩序,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措施。
一是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规划,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二是明确了非机动车道路停车的行为规范和沿街单位的管理义务;三是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总量管理监管和停放保洁要求。
突出问题导向,加强新兴业态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
一是设定相关企业和电商平台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二,重视行业组织的作用;三是明确示范文本的导向性。
坚持多措并举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一是突出电动自行车电池和充电器的管理;二是推进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三是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重点区域;四是明确相关企业和电商平台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施综合治理,提高非机动车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开展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二是鼓励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三是将非机动车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具体情况;四是规范非机动车废旧电池和车辆回收行为。
严格责任追究,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明确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处罚,细化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信息化执法手段,细化查处程序,规定相关单位不履行非机动车安全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失职的责任。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政府相关部门在非机动车安全管理中职责分工的意见和建议;
2.对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3.对非机动车交通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对非机动车停放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对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络寄递活动的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文章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收费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活动。
文章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共治共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和监督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规范停车和安全收费管理,推进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按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和交通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外销售等网上分销行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和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
消防救援组织负责对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指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第七条
根据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类型的非机动车采取总量控制或者其他限制、淘汰措施。
第八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道路运输、邮政管理、灭火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等。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用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文章XI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注册。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组装非机动车;
在非机动车上安装电池、电机等动力装置,安装座椅、雨伞、雨篷、高分贝音响;
擅自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电池或者更换电机等动力装置;

或者拆除、改动非机动车的消声、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其他改变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的拼装、安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安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
人力三轮车;
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残疾人自行车、轮椅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公安机关应当为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络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络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并采取增设登记点、简化手续和材料、网上办理等措施,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已注册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和动力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车主应当维修车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慢行交通发展规划,引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完善非机动车道系统化、连续化网络。
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辖区内慢行交通配套设施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市符合条件的道路分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其中,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隔离设施或者警示标志。农村公路有条件的,应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在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货运车辆经常通行或者交通事故多发的道路上,应当在机动车右转位置设置右转引导线、危险警示区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九条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在道路上行驶:
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
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和残疾人手推轮椅;
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新购车辆应当办理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凭车辆购买凭证在车辆购买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条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络配送活动的,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保持刹车、夜间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完好;
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左侧1.5米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左侧2.2米范围内行驶。
除依法允许在道路上行驶的以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不要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河桥梁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过人行横道时,要减速慢行,行人正在过人行横道时,要停车让行;道路上没有交通信号时,过马路的行人应当避让;
转弯前减速,伸手示意,用转向灯打开转向灯;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不准用手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不要拖拽动物,也不要拖拽和挂载人和货物等设备;
过路口时,对向行驶的右转非机动车会让左转非机动车先行。
禁止拼装、安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残疾人轮椅上道路行驶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员已满十六周岁;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时,开启照明装置;
不要多次长时间按喇叭;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骑行者佩戴安全帽;
下肢非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二十三条
鼓励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四章停车和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车点设置标准,编制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车点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实施非机动车道路停车点设置,并成立专门管理小组,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车点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流较多的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标准同步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未同步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所,并实施专项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居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露天车棚等充电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车点。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停车点停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清理现场。
第二十八条
沿街单位要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随意停放。
对在本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对违法停放行为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