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发布违规

核心提示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从国家网信办官网获悉,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重点强调打击虚假信息、虚假流量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从国家网信办官网获悉,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重点打击虚假信息、虚假流量等违法行为。

《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者和经营者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管理。

与2017年10月8日生效的原规定相比,此次发布的新规增加了5项,特别是针对一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等问题,增加了相应的监管内容。

在打击虚假流量方面,新规指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等数据造假。对于平台用户注册后超过六个月未登录或使用的公众账号,可根据服务协议暂停或终止服务。

公众账号生产者、经营者不得操纵使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产生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始属性,标注虚假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公众;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方式实施非法网络监管、营销诈骗、敲诈勒索等谋取非法利益。

至于公众账号生产者和运营者,他们既是内容生产者,也是账号运营者。他们具有一定的舆论生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应当对其内容安全生产和账号合法合规运营负责。

新规指出,在内容安全方面,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采编、策划、制作、发布等全流程审核机制,强化内容导向、真实性、合法性等“三把关”,维护良好的传播秩序。

在账号运营方面,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在禁止行为方面,不允许生产经营者从事虚假注册、非法采编新闻、虚假舆论、恶意营销欺诈、复制伪原创、煽动网络暴力、非法买卖账号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清朗网络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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