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税务政策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作为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重

202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作为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近日,笔者在梳理网络货运企业涉税风险时发现,这个行业存在一个突出的通病,就是无法兼顾交通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

网络货运企业有什么特别之处?

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网络货运企业1968家,整合分散运力360万辆,驾驶员390万人。2021年完成运单6912万张,是2020年的3.9倍。与传统运输企业相比,网络货运企业具有一些特殊的特征。

网络货运企业也叫无车运输企业。虽然没有实体运输车辆,但相关实体仍承担货物运输服务。这类主体是货车车主和货主之间的“桥梁”。物流行业引入“互联网+”概念后,车货匹配平台开始出现,进而发展成为网络货运企业,大规模整合分散的运输工具,有效匹配货运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供求关系,提高货运物流的组织效率和规模效应。

具体来说,网络货运企业不仅仅是普通的供需对接互联网平台,其主营业务还包括向托运人承诺的全程运输服务,即“无车运输”;与一般物流辅助的货运站服务企业不同,网络货运企业提供集互联网供需对接、运输承包、在线调度、全程跟踪于一体的综合运输平台服务。与传统货运企业不同的是,网络货运企业所能承担的运输服务不受企业所拥有的运输工具和运力的限制,而是取决于平台上注册车辆所能覆盖的运输范围,这使得网络货运企业实际承担的运输服务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分散性和灵活性。

行业税收管理体系逐步完善。

为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2019年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应满足的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要求、合规的财税待遇等。

实践中,实际承运人通常是自然人的所有人,很难给托运人开具发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方便。此外,开票地点不确定,发票送达成本高,货主往往很难拿到合规的发票。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网络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纳入试点的网络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这样,网上货运企业客户拿不到发票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同时,文件还对网络货运企业的涉税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

交通部门有明确的监管要求。

只有网络货运企业符合交通部门的监管要求,才能被认定为网络货运企业,才能适用相关税收政策。笔者发现,虽然《暂行办法》已实施两年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网络货运公司达不到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要求,主要表现在经营硬件、经营手法、资质等方面。

从字面上看,网络货运公司离不开互联网。《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从事网上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全程跟踪记录等网上服务能力。

也就是说,网络货运企业应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应具备在线预订、管理、调度、跟踪等功能。,以便于供应商和买方之间的信息交互。同时,网运企业需要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互联网上管理平台运输车辆的GPS硬件,通过APP定位功能绑定网运实际承运人,对平台订单进行全程跟踪记录。

网络货运企业离不开真实的运输业务。网约车货运企业在开展运输业务前,需要对平台内实际承运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即承运车辆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牌照,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入网车辆必须合格合规,人车相符。网络货运企业在准备合规后,可按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需要注意的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为网络货运。

谨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企业达不到税务监管要求,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总税函〔2019〕40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网络货运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应当是在网络货运企业平台上注册为会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企业。同时,代理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并且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没有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证。需要注意的是,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不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值得注意的是,开具发票的对象应当是网络货运企业实际承包的货运服务。同时,网络货运企业应与其成员签订协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协议有一个可供参考的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具体制定。网络货运企业可以关注其所在省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

网上货运企业开具发票时,应使用自有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辆类型和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需更多信息,请另附清单。需要注意的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目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签约的运输服务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一致。平台上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开具发票后,网上货运企业还需要进行合规申报。总税函〔2019〕405号文件规定,网络货代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会员按月向网络货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完税凭证交会员。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货运公司需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缴纳税款的明细。

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准确画像和全面加强票据信息化管理,全面加强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事物等事项的监管。鉴于此,网上货运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如定期比对开票和代扣代缴税款业务的准确性;定期扫描识别平台注册业务量同比、环比异常;分析定期大额结算上下游主体的数据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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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石爽、孟晓晓,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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