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26日电国家网信办今天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制作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账户用户在注册账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意见稿指出,为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依规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账号时,账号名称信息可以与用户真实职业身份信息一致。未成年人注册账户时,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其身份证号码,用于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个人互联网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其个人特征,不得模仿或者近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名称、标识或者国家行政区域的地名,避免误导公众;互联网用户的账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本身的名称和标识一致,并与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和行业类型相匹配。
《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编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名称、标识;假冒、伪造、编造新闻媒体名称和标识,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纸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伪造、仿造或关联重要空之间的地理名称和标识,如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和标志性建筑;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字、同音字、异体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无意义的字符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账号名称信息管理、真实身份信息核实、账号职业资格认证管理、信息内容安全、生态管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意见稿》要求,在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制作的账号时,,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格,并进行必要的核实。申请注册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并进行必要的验证。
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采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和账户名称信息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授权和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或披露个人信息和账户名称信息。禁止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互联网账户用户注销账户后,互联网账户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删除其个人信息和账户名称信息。
在监督管理方面,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不良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反馈意见发送至:zhmc@cac.gov.cn,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