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原条例修订的背景。

答: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公众账号传播秩序、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快速发展,原《条例》的规范对象和适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具体来说,这次对原《规定》的修改完善,主要基于以下五点考虑。
一是近年来,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着网络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一些宣传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的事件时有发生,冲击和消解了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要修订原《规定》,进一步压实平台和账号主体责任,规范和引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更加自觉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更加积极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维护网上意识形态安全。
二是目前网上信息内容低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网络生态,破坏网络文明。要修订原有规定,进一步明确支持保护责任,引导和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大力生产向上、求真、求美的优质信息内容,建设更加积极健康的优秀网络文化,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优质信息内容的需求。
三是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数“自媒体”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随意传播他人隐私,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防范处置机制,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第四,当前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由信息流、算法推荐、群组分享、平台分发等新型网络传播技术和应用驱动的。并加速呈现出专业化生产、组织化传播、商业化运作等新特征。,但与此同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屡禁不止,严重影响舆论生态,扰乱传播秩序。要修订原有规定,进一步明确平台和账户运营规则,加强行业综合管理,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五年来,“自媒体”乱象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国家网信部会同有关方面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NPC代表、CPPCC委员、专家学者、干部群众等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建言献策,呼吁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自媒体”的规范管理。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部门的监管责任,以良法善治更好地维护人民网络权益、增进人民文化福祉。
二。问:修改原条例的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他律和自律相结合,标本兼治。按照突出平台和用户双重主体责任、突出全过程管理、突出行为规范、突出综合管理的思路,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平台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者责任,打造更加清晰的网络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问:《条例》对落实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主体责任有哪些要求?
答: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的主体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
在此基础上,《规定》针对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制作、真实身份登记、主体资格核实、账号限制、账号交易和出售、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欺诈等突出问题增加了若干条款。《规定》还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或者行为。
四。问:《条例》对落实公众账号生产者和经营者主体责任有哪些要求?
答:公众账号生产者和运营者既是内容生产者,也是账号运营者。他们具有一定的舆论生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应当自觉履行相关的法律、社会和道德责任。
为此,《规定》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内容生产和账号运营的主体责任,对其内容的安全生产和账号的合法合规运营负责。一是在内容安全方面,《规定》要求制作经营者建立健全采编、策划、制作、出版等全流程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真实性、合法性等“三把关”,维护良好的传播秩序。二是在账号运营方面,《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维护良好社会形象。三是在禁止行为方面,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注册、非法采编新闻、虚假舆论、恶意营销欺诈、复制伪原创、煽动网络暴力、非法买卖账号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动词 (verb的缩写)问:该法规在倡导和鼓励制作高质量信息内容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目前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都有力带动了互联网信息内容格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正能量、高质量网络信息内容的需求更加迫切。《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的重要精神,从四个方面大力倡导和促进优质信息内容的生产和供给。探索内容分类生产体系。《规定》要求平台在公众账号分类注册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制作运营者基于自身专长制作专业、垂直的内容,以专业、有深度的优质内容吸引用户订阅和分享。提高内容生产和发布的门槛。《规定》要求平台对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密切相关领域的相关生产经营者的专业背景或资质进行核实。同时要求生产经营者在信息内容发布前进行引导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传播。加强信息内容的原创保护。《规定》针对抄袭、盗版、侵权等行业公害,要求平台加强原创内容版权保护,防止盗版侵权。要求生产经营者在转载他人信息内容时标明著作权人和可追溯的信息来源,不得利用技术软件等手段“伪原创”,不得批量发布相同的低质量信息内容。推动正能量内容生产支持。条例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制作发布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鼓励平台实施正能量创新传播措施,积极为引导好、内容质量好、管理规范的制作运营者提供流量支持、技术支持等政策支持。

6.问:对于网民普遍关心的用户权益问题,该规定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
答:目前,一些平台利用自身在数据、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不对等优势,单方面制定所谓的“霸王条款”、“免责协议”,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卸了平台的主体责任。广大网民对此反映强烈。为此,条例从规则管理、职能管理、行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措施。一是要求平台制定公众账号相关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应向当地网信部门备案,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要求平台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三是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户依法文明上网,不得假冒他人公众账号,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第四,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开评议,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七。问:《条例》对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的社会监督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为公众制作和发布信息内容,通过运营和推广账号获得社会影响或经济利益。已经具有一定的媒体舆论属性、社会公共属性和商业管理属性,需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媒体管理规范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为便于公众账号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监管,规定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要求平台在经过验证的公众账号上增加专用标识。根据生产经营者的不同主体属性,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前提下,公示其内容生产类别、经营主体名称、注册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督促账号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