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素养考试题及答案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相关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开通论坛、博客、微博、聊天室、分发群、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附加相应功能;

提供民意表达渠道或其他具有动员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自行进行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信息服务增加相关功能;

新技术、新应用的运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和基础资源配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违法有害信息的蔓延,表明现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

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告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评估,应当综合评估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有效性,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

验证用户的真实身份和保留注册信息的措施;

用户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的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发布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用户账号和分发群名称、昵称、介绍、备注、标识、信息发布、转发、评论和分发群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以及相关记录保存措施;

防止违法有害信息传播和社会动员失控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技术措施;

  建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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