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八月十一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建设法治政府实施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法治政府实施纲要》全文如下。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在新的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当前建设法治政府的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纲要》实施五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不断加强,责任监督和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机制基本形成;“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深入推进,营商环境大幅优化;依法行政制度日益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决策公信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得到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更加完善;各级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当前,中国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立足大局,着眼长远,补齐短板,开拓进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实现“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抓,加快构建权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格、公开公平、智力高效、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建设法治政府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为行政权力划定规则和边界,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的模式和路径;坚持整体推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
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责任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大幅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级法治政府建设和谐并进,更多地区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促进政府作用更好发挥。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履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努力实现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有法律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促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调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的总体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调。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的制定和实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抑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构建简单高效的基层管理体系,实行扁平化、网格化管理。推动资源配置向基层倾斜,鼓励和支持自上而下跨层级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全面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促进各级政府高效履职。2022年上半年编制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实行“禁止进入”。
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即时、网上、就近、一次、自助”审批服务。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实行行政审批告知和承诺制度。大力合并和减少各类资质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推进有序“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合一、一证合一、一证合一、一证合一”,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立证明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推进政府依法管理,将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加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的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用的不同领域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责任履行。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完善首问首办、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2021年底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大力推广“一件事一件事”,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化的综合服务。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全市通办、就近办理、异地办理。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
优化持续法治的营商环境。紧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发展新格局,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有效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完善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规则、法规、管理、标准的制度性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抓紧清理和废止各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竞争有序、体系完备、治理完善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第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加快政府治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各方面治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风险防范、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完善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时跟踪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改革、废止和解释工作。聚焦现实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强立法前评估,审慎论证评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立法听证和民意调查机制。修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分级监管,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责任。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加强规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研究论证、同步制定修订。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严格发文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多项政策相互抵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推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完善行政决策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努力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显著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有效避免因决策失误引发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
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首长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并重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依法决策,是对政府部门党组进行巡视,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搞“一言堂”。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各项重大行政决策严格遵循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策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增加公众参与,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加强行政决策的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和执行反馈。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问责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眼于行政执法水平的普遍提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感受到清正廉洁,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明确、运行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内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和市辖区只设一级行政执法层级的原则。县普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镇逐步实现“一队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同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改革中,要完善审批、监督、处罚的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把基层管理稳定急需、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到基层,坚持依法放权、试点先行,坚持权、编制、钱随事转的原则,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监督到位。建立健全镇与上一级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协调和配合机制。大力推进跨专业、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互通、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制度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标准。
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