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条例》概述
区块链分布式存储的特殊性使得信息一旦写入区块链就无法删除或修改。显然,区块链技术给信息服务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专门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监管。网信办出台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一是确保写入区块链的信息经过审查,防止区块链技术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存储和传播非法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二。确保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履行备案手续并进行实名登记。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两类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
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合规义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按照规定备案。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写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因此,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1.备案主体
《行政法规》规定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类,即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实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实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
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
A.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
只有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提供的服务才是受行政法规管制的信息服务。如果只通过互联网协议发布与区块链有关的信息,则不符合“基于区块链的技术或系统”的条件。因此,应当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和规范。
B.区块链信息服务
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及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行政法规中对“信息服务”没有明确的定义。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在线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在线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制作网页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开放共享信息的服务活动。”因此,只要涉及到向用户提供信息,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都属于提供信息服务的范畴。
C.民众
这类主体提供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公众。无论服务是基于公有链、私有链还是联盟链,公众都有可能成为提供信息服务的对象。即使作为链中的一个节点有一定的访问机制,也不意味着服务是面向特定对象的。所以在判断这类主体的时候,要以服务为导向的对象为中心,不能仅仅根据链的类型或者访问机制来下结论。
D.节点
《管理条例》强调,节点也是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节点也属于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一种主体。它们与正文分开列出。事实上,他们强调节点也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之一。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节点”。从广义上讲,只要涉及到信息链中存储的所有设备,无论是存储全部还是部分信息,都属于行政法规项下应当备案的主体。
为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
A.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
《行政法规》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既包括服务使用者,也包括服务提供者,尚无定论。结合《管理规定》的立法意图,我们建议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一词作广义理解,即只要在《区块链信息服务》中提供技术支持,无论技术支持者是谁,都属于这类机构或组织。
B.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一词在行政法规中没有定义。不清楚技术支持的具体程度和类型是否属于“技术支持”的范畴,以及这种技术支持是否需要与区块链相关。我们认为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必须与区块链技术相关,并且是专业的和系统的。如果某个组织或机构提供的技术仅构成区块链技术的一部分,则该组织应被排除在备案主体之外。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技术支持”的概念之前,我们建议在面临实际问题时,征求备案机构的窗口意见。
*区块链信息服务商备案自查图

2.归档组织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归档内容
服务提供商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
4.申报的程序和步骤
5.惩罚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其他事项。
更改取消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站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前三十个工作日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数字公开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和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否则,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验证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定期检查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其他义务
除按照《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进行备案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还负有以下义务:
1.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响应、安全保护等管理制度。2.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设计的技术方案应使主体具备对链上信息的发布、记录、存储和传播进行审核和控制的能力。3.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示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4.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或者手机号码等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5.在线开发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报安全评估。6.与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一样,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三。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的合规义务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因此,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用户,只需在不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配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即可。
作者介绍:
曲薛宁,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曼彻斯特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数据保护、区块链、数字资产等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深度参与实体企业链改造、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建设、GDPR合规审计、公司股权结构设计等多个金融科技项目。
石炳学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区块链、数字资产、数据保护等金融科技领域的法律事务,深度参与了区块链企业股权结构设计、数字资产交易模式合规性审核、用户数据保护文件起草等多项金融科技项目。
资料来源:巴比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