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住建部《关于提高住房网上签约备案服务效率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房地产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率,提供规范、 为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
全面收集房地产信息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数据。不动产表是房屋信息的基础数据库,是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清单。
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落实房屋面积测量的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测出图结果审核服务。建立不动产表所需的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得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如果您可以获得电子材料,您将不再接收纸质文档。
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房产表。不动产表具体包括房屋位置、房屋代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地产表建立所必需的数据指标。
更新动态房地产表的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或者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加载到不动产表中,实现不动产表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二,提供自动验证服务。
自动验证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住房网上登记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联网。,并通过信息共享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务、社保、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逐步实现当事人只凭身份证件核验交易主体。
自动检查列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房地产对照表核实房屋信息的真实性。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上登记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记录,是否存在房屋被查封、抵押、未按政策规定满足上市交易条件,以及存在其他限制交易或权利负担的情况。
第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推广“互联网加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运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器建设,实现房屋网上登记、不见面办理。优化窗口服务,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集中办理、纳税登记、一次办结服务。
端口扩展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住房网上登记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金融机构,方便住房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结算。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网上签订销售合同并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应当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在网上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备案。
实现网签即时备案。按照减少环节、减少材料、减少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标准的住房网签备案流程和服务指南。当事人只需输入交易合同的必填字段,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可自动比对核实房产表信息和交易主体资格,自动生成合同文本。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实时备案,当事人签订合同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实时备案,生成备案代码,自动更新不动产表中的房屋交易状态信息。
确保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网签备案变更或注销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房屋交易合同的网签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当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加强信息对接和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过程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加快推进房屋交易网上登记信息与全国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及时交换数据信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拓宽数据的应用范围。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送住房网上登记数据,方便税务、财政、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
五、推进全国网络建设。
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地要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以住房网上登记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完善住房网上登记系统,按照住房网上登记业务要求,统一流程开展住房网上登记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登记全覆盖。提高住房网上登记数据质量,加强住房网上登记价格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搭建房屋管理平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住房网上登记系统为基础,整合资质许可、住房面积管理、住房预售、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房屋征收、信用管理等系统。加快建设具有自动核查、便捷查询、统计监控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础平台。根据统一的数据创建、采集、检查、存储和传输标准,实时更新房屋信息。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将数据安全纳入房管基础设施平台建设和使用全周期,严格控制业务办理、数据维护、数据共享等关键环节的安全。
加快市县系统联网。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市级住房网上登记系统延伸至所辖县,实现所辖行政区域全覆盖,并按要求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督促指导责任,指导所辖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完善网上报名系统建设。推进住房网上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库。
附件:房屋网上签约备案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房屋网上签约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1 .房地产表业务
1.1定义
房产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产测绘成果建立的数据库,记录各类房屋的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它是实施房屋网上登记,进行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在不同的业务应用场景下可以用表单、数据集等形式表现出来。
1.2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1.3房地产表的内容
1.3.1身体状况信息。包括山体数据、项目基本信息、建筑数据、建筑基本单元、建筑代码、建筑位置、建筑面积、竣工年份、建筑结构、户型结构、建筑朝向、建筑楼层等。
1.3.2权利状况信息。包括权属人、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宗地号等土地使用权信息,以及房屋权属、房屋性质、房屋用途等房屋权属信息。
1.3.3交易状态信息。
房屋买卖信息。包括买卖双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支付方式等。
房屋抵押信息。包括抵押当事人、评估价格、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
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双方、租赁价格、租赁套房、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租赁期限等。
房屋扣押限制信息。包括被查封人、被查封人、查封期限等。
1.3.4其他应记录的信息。包括物业管理、交易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
1.4新建商品房开发一览表
1.4.1提交主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
提交时间。房屋预测图完成后。
材料的提交。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符合建筑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1.4.4建立不动产清单。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房产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精度、面积测算的依据和方法等。,并收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测绘成果及相关电子海图信息,从而建立房屋开发表。
1.5存量房列表
存量房未建立不动产表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采集不动产测绘成果,获取房屋的实物状况、权利状况、交易状况等信息,补充完善不动产表。
1.6插图
房地产业务流程图。
2.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1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网上签约备案。
2.2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2.3要求
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登记管理,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登记制度。
2.4处理主题
2.4.1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2.4.2存量房网上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
2.4.3存量房备案的网签,如交易双方达成,由双方办理。
2.4.4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由金融机构办理。
2.5处理方法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网上注册端口。通过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便于当事人就近办理,当场结算。
2.5.1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5.2房地产经纪公司经营存量房的,应当在营业场所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5.3买卖双方自行出售存量房的,双方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应用软件登录网上登记系统,或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网上登记。
2.5.4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建议在金融机构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6购房验证
验证方法。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验证所需的信息。,并完成交易主体和房屋信息的自动验证。
材料的提交。
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提交买受人身份证明。
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未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产权信息的,还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2.6.3加工时限。
自动验证。
2.6.4交易实体的验证。
2.6.4.1核实买方是否有资格买房。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是否属于限购住房的保障对象;
是否属于实施限购城市的限购对象;
是否属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个人;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购买的其他情形。
2.6.4.2核实卖方是否有资格出售房屋。
出卖人是否属于房屋所有人;
卖方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6.5房屋信息的核实。
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记录;
是否属于政策限制转让的房屋;
是否符合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对交易的限制;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
2.7处理流程
2.7.1订立合同。房屋登记系统自动导入买卖双方及房屋信息,当事人在线填写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其他合同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网络合同文本。
2.7.2签名确认双方在打印好的网签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将合同签字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并在网签备案系统中确认。
2.7.3归档和分配代码。如果验证通过,将立即进行网上合同备案,并给出合同备案代码。
2.7.4网上登记信息加载到不动产表中。网签备案完成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备案代码、购房人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网签备案信息将加载到房产表中。
2.7.5向相关部门推送房产清单信息。
2.8房屋买卖抵押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房屋买卖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合同网签按照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2.9图表
2.9.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业务流程图。
2.9.2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业务流程图。
3信息利用
3.1要求
通过市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享不动产表格、网签备案等相关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使用管理,落实便民利企政策,提升服务水平。
3.2信息服务领域
3.2.1政府服务与税务、财政、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共享数据。,为当事人办理税收、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服务。
3.2.2房屋交易服务。通过开放的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可以为房屋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屋信息的自动核验服务。
金融服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住房贷款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3.2.4公用事业服务。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水、电、热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企业服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开放数据。,提高企业效率。
4营运基金的监管
4.1定义
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是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4.2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网上签约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批准,
4.3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当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划转,确保交易安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拨付,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4.4监督范围
4.4.1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4.4.2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存量房买卖佣金纳入交易资金监管。除了当事人有明确要求外,存量房的交易资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
4.4.3存量房自行销售的,由当事人选择是否监管交易资金。
5补充规则
5.1房屋租赁合同和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合同网上备案流程另行制定。
5.2各地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完善住房网签备案制度,统一流程开展住房网签备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