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余浩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主要来自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需要,二是积极推动算法推荐服务标准健康发展的需要。在算法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算法不合理应用带来的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沉迷等问题也深刻影响着正常的通信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规定》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应用算法推荐技术”的定义,即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选择类、搜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其次,《规定》进一步指出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的信息服务规范。包括算法推荐在内的服务商要坚持主流价值导向;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建立和完善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数据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的管理。
对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标准,《规定》强调,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不得产生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有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首先,算法知情权要求用户被告知其提供的算法推荐服务的相关信息,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主要运行机制等都要公示。其次,保障算法的选择,要求为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方便关闭算法推荐服务。同时,对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提供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商做出具体规范。
此外,《规定》指出,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写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等备案信息,并履行备案手续。
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予以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说明理由。


